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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藍色糧倉” 向海洋要熱量、要蛋白

2024-05-13 10:5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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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是一個有著14億多人口的大國,解決好吃飯問題、保障糧食安全,要樹立大食物觀,既向陸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漁,建設海上牧場、“藍色糧倉”。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如何優化管理?養殖用海清退如何處置?近日,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向海洋要熱量、要蛋白,建“藍色糧倉”

養殖用海是我國用海面積最大的海域使用類型。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我國現有海水養殖面積3111萬畝,養殖用海成為18億畝耕地之外,向海洋要熱量、要蛋白、擴大食物供給的重要資源要素保障。

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通知》立足嚴守資源安全底線、優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産權益,提出了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促進海洋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當前,我國近岸海域開發強度大,局部海域利用方式粗放、效率偏低。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佈局,鼓勵發展多層次綜合養殖,可以充分利用海水立體空間,進一步提升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二是推動海洋漁業高品質發展。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我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水産養殖國,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方式,能夠有效促進海水養殖提檔升級和高品質發展,穩定和擴大海水養殖産品供給,為建設“藍色糧倉”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當前,部分地區海水養殖的不規範發展對局部海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部分圍海養殖過度開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濱海濕地功能。通過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圍海養殖規模,不得佔用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穩妥處置存量,分類管控新增,推進綠色養殖

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對維護海域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沿海地區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通知》從科學確定養殖用海規模與佈局、分類管控新增養殖用海、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全面規範養殖用海審批和出讓、積極推行生態化養殖用海和切實加強養殖用海監管等6個方面,提出優化養殖用海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方面,要穩妥處置存量,分類管控新增。

我國大規模海水養殖始於上世紀80年代,養殖用海歷史悠久,具體問題錯綜複雜,有些已不符合現有空間規劃或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有些未依法辦理用海審批手續,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因地制宜,穩妥處置。

與此同時,我國養殖用海方式多樣,經營主體多元,需要分類採取管控措施,明確管理要求。對於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圍海養殖,要嚴格控制新增用海規模;對於經營性養殖用海,鼓勵以市場化的方式出讓;對於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場,要科學評估,合理確定用海方式和規模。

另一方面,要減輕漁民負擔,推進綠色養殖。

維護傳統漁民的基本權益是保障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進一步優化養殖用海申請審批程式,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切實減輕傳統漁民負擔。

與傳統養殖方式相比,生態健康養殖模式設施裝備更先進、養殖技術更領先、生産方式更高效、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較小。要積極鼓勵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進養殖生態環保材料應用,提高養殖設施和裝備的現代化水準,促進水産養殖業綠色高品質發展。

明確規定養殖用海清退範圍和處置原則

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介紹,為維護海域管理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對於現有養殖用海的兩類情形要有序清退。《通知》要求穩妥處置現有養殖用海,對現有養殖用海清退範圍和處置原則做了明確規定。

哪些養殖用海必須退出呢?

一是位於生態保護紅線內且不符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文件管控政策的養殖用海;二是生態保護紅線外沒有合法合規不動産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養殖證等且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規劃以及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專項規劃的養殖用海。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在不擴大現有水産養殖規模前提下開展符合管控政策的養殖活動。考慮到人工魚礁對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具有一定作用,並且已投放的人工魚礁回收難度大、成本高,清退會對海洋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因此已投放人工魚礁的海洋牧場不在清退範圍內。

現有養殖用海處置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穩妥有序原則推進。

一是依法依規。沿海各地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置,養殖用海涉及違法用海的要依法查處,因清退給合法合規養殖生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要依法補償。

二是尊重歷史。養殖用海是長期存在的傳統用海活動,涉及廣大漁民基本生計和切身利益,因此在處置工作中要充分考慮歷史因素,結合事實與政策,客觀公正處理有關問題,符合“兩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儘快補辦。

三是穩妥有序。沿海各地要堅持人民立場,增強大局意識,強化責任擔當,逐步推進處置工作,不得採取“運動式”“一刀切”措施。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在維護傳統漁民合法權益方面,《通知》明確了因地制宜劃定漁民傳統養殖海域、優先保障當地傳統漁民用海、切實減輕漁民負擔、圍海養殖區內允許建設必要設施等具體舉措,要求各地根據海域資源狀況、養殖用海現狀和漁民數量,劃定一定範圍的漁民傳統養殖海域,保障傳統漁民生計。

【責任編輯:吳聞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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