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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放任日本隨意釋放“核衝動”

2025-11-12 08:40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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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任防衛大臣小泉進次郎上周在日本媒體上公開提及“日本引進核潛艇的必要性”。他的藉口是“日本週邊環境已經變得如此嚴峻”,而且“周邊國家都擁有核潛艇”。在此之前,日本防衛省下設的“從根本上強化防衛力相關專家會議”曾在9月份提交報告,聲稱為了強化“反擊能力”,日本海上自衛隊需為潛艇搭載可以發射遠端導彈的艦載垂直髮射系統,而該系統的有效運用又要求潛艇具備遠距離且長時間潛航能力。以此為由,該報告建議日本研發核潛艇。進入10月份,自民黨與日本維新會在建立執政聯盟的同時,也就研發核潛艇達成協定。這一系列言論和動態表明,核潛艇研發可能正在進入日本政府政策議程,因此也引起了地區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警惕。

事實上,早在前首相小泉純一郎時期,日本政府就曾秘密探討是否研發核潛艇的問題。進入本世紀第三個十年後,日本關於研發核潛艇的討論逐漸公開化。岸田文雄出任首相後不久便推動“安保三文件”的修訂。在當時與之相關的“防衛力強化加速會議”上,日本時任防衛大臣岸信夫稱“不排除任何可行選項”。就在不久前,日本新任內閣官房長官木原稔針對研發核潛艇一事表態,同樣使用了“不排除任何可行選項”,有關該議題的表述可謂“一脈相承”。

日本之所以在研發核潛艇的方向上愈發衝動,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尋求與美國建立“核共用”機制的嘗試受挫。在此背景下,尋求獨立的核能力就被日本右翼政治勢力渲染為“國家安保戰略的重要一環”。但日本這樣做,存在明顯且嚴重的國際“合規”問題。

日本研發核潛艇首先將會衝擊國內和平主義規範。二戰後日本的和平主義規範是經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確立、並由日本社會內化後的産物,因而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基於日本和平憲法第九條第二款中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規定,日本自衛隊擁有的武器裝備只能限于“出於自衛目的的必要最小限度”之內,即“不擁有攻擊性武器”。而根據日本之前歷屆政府的主流見解,核潛艇明顯屬於“攻擊性武器”之列。與此同時,在和平主義規範影響下,1955年制定並沿用至今的日本《原子能基本法》明確規定,“核能利用僅限于和平目的”。因此,日本研發核潛艇不僅與現行法律框架相悖,也突破了日本之前歷屆政府對於“實力”的見解範疇,只會進一步削弱日本國內和平主義規範的效力。

不僅如此,日本研發核潛艇還將衝擊國際核不擴散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核不擴散體系與規範目前正在遭遇嚴峻挑戰。美英澳三邊安全夥伴關係(“AUKUS”,奧庫斯)協定框架下的核潛艇合作,已經引發國際社會廣泛擔憂,被稱為“教科書級別的核擴散”,對本就脆弱的國際核不擴散機製造成破壞。

相較之下,日本如果研發核潛艇,其對國際核不擴散體系與規範的衝擊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因為:其一,日本長期發展民用核工業且近期開始加速推動一些核電站的重啟,同時有意選擇可獲得乏燃料钚的核電路徑,這使其具備獲得武器級高濃縮鈾作為核潛艇燃料的能力和可能。其二,日本的核不擴散承諾存疑,且缺乏有約束力的國際監督。日本雖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締約國,但未加入《禁止核武器條約》(TPNW)。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日本是“核門檻”國家並“潛在擁核”,近年來還有一些右翼政客公開宣揚“現實擁核”。另外,前述日本核電站所衍生的钚在美國庇護下缺乏國際社會監管,這實際上也為日本將用於核潛艇動力裝置的高濃縮鈾轉為核武器用途留下了潛在“漏洞”。

毫無疑問,研發核潛艇超出日本和平憲法允許的範疇,將會嚴重危及地區和平和戰略穩定。鋻於核潛艇的技術特性,日本這樣做將會加劇軍備的不透明性,引發周邊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強烈擔憂。同時還需指出的是,日本近年來正將相當一部分防衛預算向軍事人工智慧領域傾斜,以圖加快軍備人工智慧化佈局。如果日本後續將其應用至核潛艇,那麼由於人工智慧運算過程存在“黑箱”現象,很有可能帶來更大程度的核擴散風險。

試圖將研發核潛艇從政策建議納入政策議程,日本正在作出嚴重負面示範,這將極大削弱日本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的信用。國際社會絕不能放任日本隨意釋放這種“核衝動”。(作者是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務外語學院學者)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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