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行政法規層面完善了反制法律體系,這是我國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的重大成果。
近年來,全球地緣格局深刻調整,某些西方國家出於遏制、打壓中國發展的目的,愈加頻繁地依據其國內法對我有關機構、實體和個人實施“制裁”,嚴重侵害我國權益,嚴重擾亂國際秩序。面對日益嚴峻複雜的外部挑戰和壓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自《反外國制裁法》實施以來,外交部、商務部等行政機關多次據此公佈和實施反制措施,人民法院也開始積累適用該法維護我國企業權益的司法實踐。由此,我國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機制呈加速完善之勢。
不過,作為國家立法,《反外國制裁法》僅有16條,旨在對反外國制裁的基本原則、制裁主體、制裁措施和程式等做概括性規定和總體性制度設計,這導致該法宣示性和授權性條款相對較多,操作性條款相對不足。因此,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通過制定具體的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則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是確保該法有效運轉和有力執行的應有之義。概言之,《規定》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反制措施的內涵,拓展其範圍,完善其規則。一是闡明《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第二項中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各類財産”的涵義。二是明確該法第六條第三項中禁止或者限制進行的“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的範圍。三是釋明該法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必要措施”的具體範疇。上述規定顯著提高了我國反制措施的確定性、針對性和威懾力。
第二,規範執法流程,細化反製程序。一是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制過程中有權開展相應調查和對外磋商,以增強應對外國制裁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二是完善反制決定的要素,規定其應當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三是細化反制決定的發佈與更新程式,明確反制決定應當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發佈並及時更新。這些規定有力提高了我國反制措施的規範性、嚴謹性和反制制度的透明度、公開性,標誌著我國反制制度的法治化水準得到進一步提升。
第三,明確各部門職責,強調部門協同,夯實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一方面,反制決定的做出須體現統一協調的國家意志,另一方面,反制措施的實施涉及眾多行政機關的職責,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對於反制制度的高效運轉至關重要。鋻於此,《規定》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國制裁相關工作,同時強調加強協同配合和資訊共用。
第四,鼓勵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參與反制體系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是我國涉外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明確鼓勵支援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反外國制裁提供法律服務,這既有利於涉外法律服務業創新發展,也有力推動涉外法治大協同工作格局加快形成。
由於《規定》的公佈正逢美國借疫情濫訴案出現新情況,第十九條因而引發廣泛關注。該款規定,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推動、實施訴訟等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對上述主體採取反制措施,並保留採取強制執行財産以及其他更嚴厲反制措施的權利。可見,《規定》豐富和充實了我國應對此類濫訴的“法律工具箱”,有利於贏得涉外法律鬥爭的主動權。
綜上所述,《規定》的實施使我國運用法治手段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標誌著我國構建“攻防兼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又邁出重要一步。(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