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加速鄉村治理現代化
【光明論壇】
作者:徐 陽(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楊 遠,係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
在內蒙古烏蘭浩特太本站鎮新華村,村民文化廣場上處處可見法治元素,該鎮平安辦、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和各村治保員等組成政法小分隊,隔三岔五就“出攤”普法;廣東梅州豐順縣著力在調解隊伍、組織、方式、文化上下功夫,創新打造“豐調語順”調解工作法,及時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貴州遵義張王村積極探索“黨建+”治理模式,縱向構建“村黨組織—網格黨小組—黨員聯繫”為主體的三級組織體系,推動黨建與基層治理融合互動……
鄉村治理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現代化進程關乎鄉村社會和諧穩定,更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因素。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制度。構建一個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是提高基層社會治理效率的關鍵策略。其中,通過“自治”可以降低農民訴諸法律的司法成本,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的行政管理成本。通過“法治”有助於維護鄉村的社會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通過“德治”可以提升村民的個人修養,促進社會文明的遵守。因此,實施“三治融合”以促進自治和德治的有效運作,發揮鄉規民約和道德規範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實現法治的剛性與道德教化的柔性結合,有利於實現基層治理效果最大化,夯實社會善治的思想基礎,推動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公共屬性,確保了其均等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廣泛的覆蓋範圍。隨著村民生活品質的提高,農民維護個人權益觀念的不斷更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也隨之增強。因此,依託基層治理體系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法治化的村級治理結構,通過完善村民的法律顧問制度,以及設立法律援助站點、組建村級法律服務團隊等措施,推動法律服務在農村的普及和深化,有利於解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最後一公里”的難題。幫助村民樹立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在家庭、鄰里、婚姻、土地承包、房屋土地徵收補償等領域依法行事。通過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培養村民的守法意識,使其成為法治的維護者和自覺遵守者。構建一個立體化、多元化的矛盾解決體系,以源頭治理的理念,形成多元化的解紛主體,推動鄉村治理法治化建設的進階升級。
有效實施涉農法律,需要提升鄉村司法能力和執法能力。鄉村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健全涉農法律法規,在保障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産業支援、生態資源與環境的治理和保護、村民矛盾化解和權益維護等領域,通過提升鄉村司法和執法能力,有效發揮法律的剛性保障作用。鄉村司法體系應依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基層法官、村級幹部、司法協理員、人民調解員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以彰顯鄉村司法和執法能力。形成“關口前置,就地化解”“調解優先,訴訟斷後”的法治環境,實現“訴訟優先”向“訴訟斷後”的程式格局轉變。高效的鄉村執法能力則是實現鄉村法治化的關鍵所在。通過基層治理能力建設,促進鄉村執法能力的提升;通過法治建設促進鄉村治理效能提升,解決鄉村執法滲透力不強、綜合協調不足、鄉村執法者“責大權小”等問題。
發揮農村“兩委”在鄉村基層治理與協調全局中的關鍵作用,構建村民矛盾糾紛的化解、公共安全的提供、綜合治理與維穩、突發事件的應急等工作協調機制。通過完善農村法律法規體系,保證鄉村治理有法可依。發揮村規民約在維護鄉村秩序、倡導文明新風中的特殊作用。推進平安鄉村建設,以黨建引領鄉村治理併發揮群防群治的力量,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形成鄉村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化和問題解決一站式的協調共治機制,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此外,推行社會參與和民主監督機制,推動鄉村治理的民主化和規範化,不斷提升鄉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水準。
《光明日報》(2024年11月25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