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重大制度創新,如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深層次改革?
智慧財産權制度是與近現代科學技術伴生發展的關鍵基礎性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産權就是保護創新。”知識是人類科技文明不斷延續發展的基本要素,産權是人類物質文明持續走向繁榮的關鍵制度,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是將智慧財産權轉變為物質商品,是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智慧財産權“權—益”轉換,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下,催生和發展新質生産力的重要途徑。
黨的十八大以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同步推進,關於科技評價、技轉人才、技術市場、轉化仲介、教師創業、科技金融等新舉措、新機制不斷涌現,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正在全面重塑。但隨著改革深入,也出現一些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轉化收益分配自主權等涉及智慧財産權“權、責、利”的重大基礎性制度創新,要求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産權綜合管理體制,為下一階段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的深層次改革指明瞭方向。
厘定科技成果轉化的智慧財産權制度邏輯
智慧財産權制度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基礎。無論是滿足國家要求還是對接社會需求,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原理是將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科技成果從“實驗室”搬向“生産線”的過程。通過智慧財産權制度,一方面明確了科技成果的內容和界限,其外在表現不再“模糊不清”“模棱兩可”,而是一個個邊界清晰且可轉移交易的獨立技術客體,智力創造的勞動價值與唾手可得的知識共用之間有了界限;另一方面界定了創新者個人、所屬單位、國家社會之間的權利關係,以法律形式平衡且規範著科技成果轉化鏈上所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智慧財産權資源貫穿科技成果轉化的全流程。影響新質生産力的要素有很多,但科技創新是第一位的,智慧財産權是科技創新活動的實際經濟客體,轉化科技創新成果實質就是將智慧財産權資源不斷向現實生産力匯聚。從成果轉化源頭看,智慧財産權是高校、科研機構智力勞動形成的價值資源,是最主要的“源頭活水”;從過程看,成果轉化是智慧財産權資源在其他資源加持下,不斷流動、交融、迭代和創造的過程;從結果看,智慧財産權資源通過轉化得以凝聚,並在國家需求和社會經濟的實際應用中,實現價值充分提升,最終推動生産力持續向“新”而動、以“新”提質。
智慧財産權經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持續活躍。解構科技成果轉化紛繁複雜的方式方法和行為模式,最終展現出來的底層架構就是一次次的智慧財産權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對於智慧財産權所滋生的利益關係進行調整的基本經濟行為。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2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顯示,2021年高校院所以智慧財産權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達成成果轉化合同數23333項,金額227.4億元,平均合同金額97.5萬元,個人獲得現金和股權獎勵達80.7億元,相關數據均實現增長,以智慧財産權經濟活動為主要特徵的科技成果轉化正展現出旺盛的生命活力。
把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的深層需求
産權權屬差異配置是成果轉化改革的必然。産權制度是關係到社會生産資料權利歸屬的根本性問題,人類科技文明經歷了三次工業革命,智慧財産權制度應運而生,規範了科技成果的“誰生産”“誰佔有”“誰來管”“誰能用”“誰收益”的基本框架。改革開放以來,以“三權下放”為主線的權屬改革對成果轉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大科學時代”的到來,科學範式加速變革、經濟主體更加多元、創新體系全面重構,科研人員、高校院所等主體也不斷在知識商品的生産者、管理者、經營者等角色間並行或切換,因時、因地、因企、因人、因事優化權屬配置,已經成為對新時代智慧財産權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
知識價值分配導向是激發首創精神的保障。在科技變革、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人的首創精神意義重大,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質。智慧財産權雖然脫胎于西方私權法律框架,但其通過調整利益分配方式來激勵創造、保護創新、促進轉化的制度原理,並不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悖。科技創新必須依靠人民、為了人民,其成果理當由人民共用,科技成果轉化改革要深化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通過智慧財産權制度來賦予科研人員更多的決策參與權和分配自主權,使創新者的貢獻得到尊重和認可,進一步挖掘人民創新活力和轉化動力。
形成智慧財産權創新驅動的成果轉化路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舉國體制注重政府、市場、社會的有機整合,智慧財産權作為不可缺少的基礎資源和創新産出,需要平衡各方權益。2020年以來,國家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率先在高校院所進行試點,不斷豐富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和應用場景。
下一階段,一方面要深化賦權試點,逐步探索研究前預賦權、完全賦權等新模式,支援對現行政策開展“小切口”的可控突破;另一方面要建立權利分置機制,對個人、單位、國家三者之間的轉化決策、收益分配、權益承轉等重要權利進行差異化分解重置,構建“放管”相稱的智慧財産權權屬制度框架。
2021年來,國家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針對高校院所科技類智慧財産權探索有別於現行國資的管理制度,雖有部分成效,但仍處於摸索階段。要深入推進單列管理,應賦予各類主體更充分自主的處置權,同時按轉化、自用等不同目的,對智慧財産權資産差異化標記,並採取不同性質的管理模式。此外,對科技智慧財産權資産的處置流程、成本核算、決策規制、會計準則等關鍵環節進行系統性設計和構建。
傳統産業的加速升級和未來産業的蓄力爆發,對高價值智慧財産權提出了無限的需求,智慧財産權只有通過市場的檢驗,才能展現出真實價值。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要素價格機制,健全生産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為科技成果轉化中智慧財産權價值的評價與分配指明瞭路徑。在智慧財産權評估議價方面,要建立以轉化成效和實際運用為導向的評價標準,鼓勵和引導先使用後付費的科技成果轉化議價模式,加快以國家要求、市場尋求、臨床需求為導向的智慧財産權供給側改革;在智慧財産權價值分配方面,要充分考慮並按照科研人員、科研單位、企業、投資人等各類主體在智慧財産權價值創造和實現中的實際貢獻進行分配,形成公平合理、有利於創新的分配機制。
(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