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8歲娃被終身禁入”有何不妥?
作者:馮海寧
11月6日晚,四川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發佈《10月部分不文明行為通報》:2024年10月,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發現並立即制止二十余起不文明行為,按情節嚴重程度對涉事遊客進行了批評教育、一年內禁止入園、五年內禁止入園、終身禁止入園等處罰,同時要求相關遊客簽署不文明行為告知確認書。據通報顯示,有16人被處以終身禁入處罰,其中最小的8歲。
對不文明遊客實行禁入,已有多個景區這麼做。例如不久前,8名遊客因擅闖亞丁景區未開發區域,被終身禁入該景區。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也已對多名不文明遊客採取禁入措施,如:去年9月,李某某因向大熊貓室外活動場內拋投竹筍被終身禁入;今年4月,有6名遊客因各自行為可能對大熊貓造成危害被終身禁入……不難看出,“終身禁入”已成為該基地處罰不文明遊客的常見手段。
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作為大熊貓遷地保護基地、科研繁育基地、公眾教育基地和教育旅遊基地,對不文明遊客實行終身禁入等處罰,既是在保護大熊貓免受傷害,也能夠對公眾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從而避免其他遊客出現不文明行為。從這個意義來説,“終身禁入”制度的設置有一定合理性。
不過,此次處罰對象中包括一個8歲孩子,就值得商榷了。不可否認,現實中不乏“熊孩子”的存在,對這類孩子適當懲戒也是一種教育。但是,好動、頑皮是部分孩子的天性,對他們進行教育同樣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尺度。
該基地對一個8歲孩子實施終身禁入,首先未必符合法治精神。《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既然法律層面都謹慎處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旅遊景區也應該遵循這一原則。8歲孩子從法律上來説,剛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自律性、文明性角度來説,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將8歲孩子與成人遊客實行同樣的處罰措施,似乎有點“不分青紅皂白”的嫌疑。這個孩子年齡尚小,人生之路漫長,如果8歲時就被列入終身禁入名單,不僅今後無法進入該基地參觀大熊貓,而且這樣的“污點記錄”會對其健康成長産生不利影響。
雖然説該基地對不文明遊客實施幾年內禁入或終身禁入,是出於動物安全與健康考慮,可以理解。但在面對不同的處罰對象時,應該有更靈活的方式方法。比如,園方完全可以考慮對其做思想工作後罰其參與志願工作,讓孩子對“動物保護”“文明遊覽”等概唸有更切身的認識,這顯然比“終身禁入”更能起到教育作用。
簡言之,處罰不文明的8歲孩子,要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別“一棍子打死”。另外,也不能“以罰代教”“以罰代管”。(馮海寧)
[ 責編:金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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