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文物追索獲得重大法律支撐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這是現行《文物保護法》第七次修訂,也是時隔22年後的第一次大修訂,是我國推進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立法成果,是文物保護法治領域一件值得慶賀的大事。
修訂通過的《文物保護法》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筆者認為,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的重點和亮點頗多,其中,在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中增加一條(即第81條)對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進行規定,尤其值得強調。
自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中期的百餘年間,由於戰爭劫掠、盜掘走私等原因,中國有數千萬件珍貴文物流失海外,成為中華文明之殤,中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文物流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文運同國運相牽,文脈同國脈相連”,隨著中華民族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我國文物追索工作實現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並取得一系列標誌性成果,極大增強了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
儘管如此,由於立法相對滯後,特別是關於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法律規定長期處於空白狀態,我國運用法治手段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還存在明顯短板。因此,《文物保護法》新增關於跨國文物追索返還的條款,不僅是我國文物保護法治體系的重大進步,也是我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具體而言,此次《文物保護法》新增的第81條,其要點及亮點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點。
第一,秉持鮮明的多邊主義立場。該條開宗明義規定,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這表明本領域的國際合作包括以下兩個維度:一是我國“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二是配合相關國家返還外國非法流入我國文物。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文物藝術品交易市場的繁榮,我國近年來已從原先的純文物流出國轉變為兼具文物流失國與文物流入國雙重身份的國家。這一變化要求我國立法不僅要為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提供法律支撐,也為依國際法配合相關國家返還非法流入我國的外國文物提供法律依據。在文物追索返還領域,我國已先後加入一系列多邊與雙邊協定,這些國際條約均要求締約國既要防止文物的非法流失,也要阻止文物的非法流入和非法交易。因此,《文物保護法》第81條秉持的多邊主義立場,不僅是我國提高運用法治手段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重大立法舉措,也是作為負責任大國善意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推進國際法治的重要體現。
第二,構建了我國文物追索工作機制。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涉及面廣,在我國文物追索實踐中,一般均由國家文物局牽頭,會同公安、外交、司法等部門協同推進。同時,具體個案情況各不相同,有時還可能需要海關、移民管理等相關部門參與或配合。因此,在總結我國文物追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該條明確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是追索非法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責單位,同時規定其有權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追索工作,從而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我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工作機制,標誌著我國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的法治化、現代化水準和能力得到歷史性提升。
第三,突破了現行時效制度限制。該條規定,“國家對於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在當前國際法和各國國內法框架下,追索流失文物須克服一系列法律障礙。特別是追索歷史上流失的文物,面臨的法律困難和挑戰更多。其中,廣泛存在於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法律上的時效制度,構成一項幾乎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從這個意義上説,此次《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時效制度不適用於非法流失文物,為破解時效制度形成的法律障礙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我國國內法支撐,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此次《文物保護法》修訂,特別是新增關於文物追索返還的條款,既是我國完善文物保護法治體系的歷史性成就,也是增強運用法治手段推動文物追索返還的重大立法步驟。相信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正式實施後,會有更多流失海外的國寶早日回到祖國懷抱,中國在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也會得到顯著提升。(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