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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屆三中全會Q&A】輕微犯罪記錄該不該封存?

2024-09-06 09:26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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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這個主題擘畫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戰略舉措。讓我們通過問答的形式一起學習領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主要內容、精神實質和重大意義。

Q:輕微犯罪記錄該不該封存?

A:《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創新改革舉措,有利於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進步。對此可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

第一,這一制度體現和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於輕微犯罪,不適用於重罪。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輕罪案件比例、輕刑率明顯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數輕罪案件社會危害較小、罪責更輕,有過輕微犯罪的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重新融入社會較快,社會關係較好修復。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區分輕罪與重罪,僅適用於輕微犯罪這一特定情形,不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這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契合,體現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要求。

第二,這一制度有助於完善犯罪附隨後果制度機制,實現懲治犯罪、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屬於犯罪附隨後果制度範疇。在我國,犯罪附隨後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關係人因其犯罪或刑事處罰記錄所産生的權利或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後果。輕微犯罪也是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治。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就是在輕微犯罪得到懲治的前提下,對輕微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處置。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建立這一制度,既有助於懲治輕微犯罪,又可避免犯罪記錄給有過輕微犯罪的人帶來法律規定以外的後果,使其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從而打破回歸社會的屏障,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這一制度有助於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屬的不當影響,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我國古代有“連坐”、“株連”。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則是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及于他人。實踐中,有的地方出臺規範性文件,對涉罪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對封存主體及程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明確這一制度的適用對象和範圍,使其不僅適用於未成年人輕微犯罪,也適用於成年人輕微犯罪,同時規範輕微犯罪附隨後果,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屬入學、就業等方面的不當影響,有利於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要貫徹落實《決定》的重要部署,圍繞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進一步完善立法,健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管理制度,完善輕微犯罪治理體系。

編審:郭澤涵 蔣新宇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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