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擾亂公共秩序後的厭童情緒:對不寬容者不應寬容
蔣新宇 中國網評論員
近日,有網友發視頻稱,在一航班上有兩名女乘客因忍受不了機上一歲多的小女孩哭鬧,直接把小女孩從奶奶身邊強行帶走,關到機艙廁所“立規矩”。
8月26日晚,吉祥航空發佈情況説明稱,該兒童旅客與祖父母共同出行,飛行途中兒童持續哭鬧,為避免打擾到其他旅客休息,在其祖母的同意下,兩名旅客將兒童抱至洗手間教育,過程中兒童的祖母一同前往並在洗手間門口等候。航司已通過電話與兒童母親進行情況核實,兒童母親表示已從祖母處知悉完整事件,同時對兩名旅客在機上提供協助的行為表示理解。警方口頭教育了幼童的爺爺奶奶並將相關情況告知了幼童父母,並未對兩名陌生女子做進一步處理,“如果沒有經過同意,我們就會處理。經過了他們同意,我們確實就不好説什麼了。最後核實下來沒什麼大問題”。
該事件的資訊相對完整,存在事實錯誤的可能性較小。視頻發佈後,迅速引發網路熱議,“如何對待公共場所兒童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為?”“如何看待兩名女乘客以關禁閉的方式對哭鬧的兒童立規矩?”等成為輿論主題。
兒童在公共場所、特別是公共交通上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十分常見。如何處理此類行為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不滿十四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於造成的損失,應由監護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包括擾亂公共秩序。反過來説,不滿十四週歲的人享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豁免權,不必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況且,該事件中還是一名1歲多的幼童,更不必為自己哭鬧打擾其他乘客休息而負責。當然,該事件中1歲兒童監護人——祖父母有管教責任,但面對1歲多兒童,合理的管教手段有限。而事件中女乘客在其監護人的同意下,把1歲兒童關到機艙廁所“立規矩”不僅不是合理方式,還有可能構成虐童行為。
《未成年保護法》《刑法》對虐童行為的認定分為四類,分別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其中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導致或可能導致對其身體發育、智慧、情緒、心理行為等各方面發展産生明顯的傷害,都屬於精神虐待。顯然,把1歲多兒童關起來威脅“你什麼時候連續3分鐘沒有哭,就什麼時候帶你出去找奶奶”(當事人自述)的行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這名1歲多兒童的情緒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也即是説,把1歲多兒童關起來“立規矩”即使徵得監護人同意也依然有可能構成虐童,更何況《未成年保護法》、《刑法》等對虐待兒童行為的約束和懲戒主要針對的就是監護人。這也是警方為什麼要口頭教育兒童祖父母,以及表示“如果沒有經過同意,我們就會處理”的原因。
事件發生後,主流觀點呼籲對兒童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持寬容態度,而也有觀點對此並不認同,持不寬容態度,甚至採用“熊孩子”等歧視性詞彙,發佈 “我看見小孩就煩,不管乖不乖”“平等地討厭世界上的每一個小孩”“管不住的小孩就不該出生”等極端言論。厭童情緒在網路上迅速蔓延,乃至演化為“反婚反孕反童”思潮,這類思潮自認是對結婚生子傳統觀念的反抗,實則有違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精神,也違背現代社會所必須的包容精神。
人類是社會化動物,社會生活不應也無法講求一致性,“寬容”不僅是個人美德,也是人類進行社會生活的必備技能。誠然,“寬容”存在悖論:哲學家波普爾説,如果連不寬容都寬容,如果在不寬容攻擊寬容社會時仍然選擇寬容,而不是保衛寬容社會,那麼寬容就將被消滅,被不寬容所取代。極致的寬容導致不寬容。這就是寬容悖論。而為了解決這一悖論,必須為寬容設置“紅線”:對不寬容保留不寬容的權利。
套用馬克思的二分法,批判的武器與武器的批判。如果寬容面對不寬容時,對方使用的是批判的武器,那麼應當對多元觀點保持寬容;如果對方使用的是武器的批判,那麼應當堅決切換到不寬容,以不寬容對不寬容,以武器的批判對付武器的批判。否則,批判的武器遇到武器的批判不堪一擊。該事件中,女乘客對兒童的哭鬧,以不寬容的態度使用了禁止人身自由和威脅等暴力性的“批判的武器”,因此,該女乘客的做法不應被寬容。諷刺的是,視頻是由涉事女子自行發佈,並自詡為好人好事。
厭童情緒、“反婚反孕反童”思潮本質上是對兒童秩序意識不健全的不寬容。對這種不寬容有必要採取不寬容立場。此外,現實中,當寬容遇到不寬容,寬容往往處於劣勢,被不寬容壓制,不寬容者利用寬容者的寬容佔據上風。因此,在寬容和不寬容的博弈中,有必要提前為不寬容設置限制。例如,歐洲文藝復興帶來的宗教改革瓦解了教會所主導的政教體系,所謂政教分離就是將自帶不寬容屬性的宗教教義與權力分割,為不寬容去勢。
當代道德哲學大家羅爾斯説,必須堅持寬容,因為不寬容的社會不值得過,我們應該堅持寬容直到再也堅持不起為止。那麼,什麼時候堅持不起呢?當不寬容一方用暴力來解決問題的時候,對暴力支撐下的不寬容和不寬容支配下的暴力要不寬容。
編審:唐華 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