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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設為未成年人網路安全保駕護航

2023-10-30 09:2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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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筠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犯罪學研究所副所長

近日國務院通過並公佈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繼《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後,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問題進行的又一專門性立法。《條例》共包括七章內容,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重點各章為“網路素養促進”“個人資訊網路保護”和“網路沉迷防治”。總體而言,《條例》內容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網路保護”相關內容的進一步細化。

首先《條例》總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明確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責任主體,即國家網信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學校、家庭、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處理者、智慧終點産品製造者和銷售者均負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義務。責任主體眾多充分彰顯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重要性。但除其他各章有具體規定外,不同責任主體的保護義務還有待進一步區分與明確。

《條例》明確了學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提供者、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提供者等,具有通過多種途徑促進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提升的義務,旨在為未成年人營造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網路環境。

《條例》針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蒐集、處理和未成年人私密資訊傳播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保護”一章未能詳細展開的內容予以充分説明,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個人資訊處理者在使用和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最小授權”原則的規定,將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知悉範圍限制在最小範圍內。同時,《條例》還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及時提示、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和在發現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時保存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但具體義務的履行依賴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我判斷。

《條例》對學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網路服務提供者等預防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的責任主體規定了明確的預防和干預義務。網路沉迷作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之一,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除未成年人自身年齡、心理因素外,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的形成更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基於此,《條例》第四十三條至四十七條針對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有“設置未成年人模式”“限制未成年人在服務中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等具體措施,以避免未成年人的網路沉迷。其中,對於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規定了驗證未成年人真實身份資訊和進行適齡提示的義務。

《條例》還對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責任主體若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應如何處理進行了詳細規定。責任承擔的具體形式包括:責令改正、給予處分、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等。這些責任承擔形式在性質上為行政處罰,具體由各有關部門負責。

綜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有了更為規範和詳細的法律依據,也標誌著我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

編審:高霈寧 唐華 張艷玲


【責任編輯:高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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