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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污染水執意排海,對日應持續追責、不應“鬆綁”

2023-08-24 00:11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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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立志 中國海洋大學國際事務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2015年,東京電力公司作出“不輕易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的書面保證。然而,2021年4月13日,日本卻正式提出核污染水排海計劃,可謂背信棄義。日前,日本政府宣佈,將從2023年8月24日開始,將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入海洋。

儘管國際原子能機構7月曾發佈審查報告,認為排海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但是它評估的更多是確定性風險,即根據既有的科學技術與數據資訊進行潛在的危害性評估。但是,因為海洋污染具有長期的積累過程,其危害性不易在短期內及時發現,當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它本身的自凈能力時,才會形成顯性的危害後果,這種危害具有中長期的不可逆性,一旦通過污染後果驗證了評估錯誤,重新治理和糾錯的成本與難度系數將呈指數級增長。此前,沒有將如此大規模的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系統的先例,也就缺乏相應的安全治理應對預案,這種不確定性風險是更大的挑戰。

日本此舉違反了《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倫敦傾廢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事故或核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巴塞爾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等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相關宗旨原則,失信于國際社會。日本置國際社會和鄰國的關切和質疑于不顧,與其自我宣傳的負責任大國形象不符。日本通常只對實力強大的首要同盟國重視戰略信譽,如二戰前的英日同盟和英德同盟,以及冷戰以來的日美同盟,而對不能威脅其安全或給予足夠戰略利益的國家則很少承擔國際責任,違約和失信是歷史常態。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是日本整體戰略演進的有機組成部分,急於推進排海有助於短時期提升日本經濟效益、製造既成事實,日本領導人選擇任期內獲取政績而以長期的海洋污染為代價,這反映了日本戰略短視的文化傳統。雖然日本國內一部分聲音、中國、南韓、菲律賓、俄羅斯、太平洋島國論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國家和相關機構,都在此前表達了反對日本將核污染水排向大海的行為,但日本仍然一意孤行,這説明國際社會的反制力度一直不夠。

面對日本的不負責任舉動,國際社會應採取必要措施來保證其核污染水處理符合安全標準,即使不能完全打消各國顧慮,也應該盡可能降低其危害性與不良效果的溢出效應。

首先,做好監測、輿論與相關人才培養的工作。國際社會應持續部署針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輻射監測,並可以通過衛星實時監控排海口的情況。應建立海洋預警監測體系、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及海産品的放射性污染監測。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從多個角度科普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的危害性,維持該事件在國際輿論場上的關注度。

其次,持續追責,不應對日本“鬆綁”。儘管國際社會此前的反對聲音與違約譴責等並沒有阻止日本推進核污染水排海進程,但如果能成功實現對日本追責,其長期意義將遠大於現實意義,不能因為日本製造的“既成事實”就放任不管,如果在日本啟動核污染水排海進程後,國際社會就默認現實,這等於是在非傳統安全領域對日本採取了“綏靖”政策。

海洋是全球公地,具有廣泛的流動性,很大程度上具有非分隔性、非排他性特徵,鋻於沿海國家彼此之間在海洋安全的脆弱性相互依賴關係,可援引“防止跨界損害”原則,聯合國際社會的反對力量進行持續追責。任何一個海域的污染都可能會威脅到遙遠海域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相互依賴脆弱性。

最後,各國應建立有效的安全合作機制,只有全面增加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權力、制度與觀念形象等方面的成本損失,才至少有可能避免日本造成既成事實卻缺乏必要國際制裁的地區治理“失靈”的局面。雖然亞太地區缺乏多邊安全機制,但中國應著力促使有關國家摒棄傳統安全認知的束縛,對此類非傳統安全問題展開機制性磋商。

編審:唐華 郭素萍 張艷玲

【責任編輯:劉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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