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首頁> 觀點中國>

首部私募業行政法規發佈,對行業亂象“零容忍”

2023-07-12 08:50

來源:中國網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字體:

董少鵬 證券日報副總編輯、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近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條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激勵長期資金加快發展的角度出發,將所有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涵蓋其中,嚴格界定私募基金財産的權屬,強化資訊披露機制,嚴格禁止各種類型的利益輸送和不當干預,為投資者通過私募基金參與長期投資構建起比較完整的利益保護網,也為私募基金從業者通過專業服務獲取合理報酬構建起比較完整的制度支撐體系。

相對於公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具有定向投資、收益共用、機制靈活、敢冒風險等特徵,是激活和增厚長期資金的重要方式和渠道。但長期以來,中國私募基金監管制度不夠完備,私募基金過度套利、短線操作行為比較普遍,基金管理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制約了私募基金規模擴張,不利於長期資金成長。

從保護投資者權益角度來看,《條例》明確規定,“私募基金財産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産”;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出資;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等法定程式不得擅自干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活動;不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財産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私募基金財産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不得通過多層嵌套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隱瞞”。《條例》還就相關事項明確了資訊披露要求。這些措施為私募基金財産裝上了安全閥門,確保投資者所屬財産的獨立性,防止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利益方利用職權便利把私募基金當作提款機。

《條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夥人以及股東、合夥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提出了嚴格的任職履職要求。凡是判過刑的、債務纏身的、在一定期限內有不良經營記錄的人員,凡是在一定期限內有不良經營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都不得擔任相關職務。這些要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自我約束、信用約束具有重要作用,對在崗人員也是很大的鞭策,對投資人也是一種正向激勵。試想,如果監管者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沒有道德要求,投資人敢把資金交給私募基金嗎?

從防範市場風險來看,《條例》對“代持”“嵌套”“分拆”等隱匿投資人身份的行為予以明確禁止,從源頭上防止各種欺詐行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採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採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條例》還對超出私募基金業務範圍、管理範圍的事項作出約束,防止投資風險傳染。如,“私募基金財産不得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從鼓勵創業投資來看,《條例》設立專門章節,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概念、支援政策作出規定,從簡化登記備案手續、減少監管檢查頻次、提供投資退出便利三個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同時,國家發改委還將出臺相關促進政策,並與中國證監會加強監管和發展政策協同配合。

創業投資基金仍是中國基金行業的一個短板,加強這一環節的建設,是構建短、中、長資金相互依託、相互促進良好生態的關鍵。要建立容錯機制,給投資失敗以寬容度,並在稅收、融資等政策上給予必要傾斜。

《條例》對違法違規行為體現了“零容忍”態度,授予證券監管機構必要的檢查、調查許可權以及行政處罰許可權。這是確保私募基金市場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規範發展的基礎。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私募基金的吸引力將顯著加強,越來越多的長期資金將會通過私募基金匯聚起來,為資本市場增添穩定力量。

編審:高霈寧 郭素萍 張艷玲

【責任編輯:唐華】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