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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準開放推動數字貿易創新發展

2024-11-04 16:2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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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一鳴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什麼是數字貿易?它的內涵、範圍是什麼?目前國際上並未就數字貿易的定義達成統一共識。國際組織和主要國家對數字貿易概念的界定及其分類仍存在分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採取了涵蓋數字訂購貿易與數字交付貿易的定義與分類。數字交付貿易主要指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在此基礎上,還可按照交易標的將數字交付貿易細分為數字技術貿易、數字服務貿易、數字産品貿易和數據貿易等。數字訂購貿易則為數字化訂購的商品貿易,如跨境電商等。

數字貿易正在成為國際貿易發展新引擎

為什麼要強調發展數字貿易?當前,以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慧等為核心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加快傳統服務貿易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貿易迅猛發展,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佔全球服務貿易的比重大幅上升,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引擎。人工智慧正在向數字貿易領域滲透並成為新的驅動力,電信、電腦和資訊(ICT)服務增勢尤為強勁,對可數字化服務貿易增長的貢獻接近三分之一,反映了數字技術革命對貿易變革的影響和強大驅動力。

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增長最為強勁。據WTO統計,2019—2023年,全球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年均增速達10.8%,高出同期服務出口增速4.9個百分點。2023年,全球可數字化交付服務出口額4.25萬億美元,規模再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9%,在全球服務出口中的佔比達到54.2%。

數字貿易規製成為國際經貿規則新議題。2019年1月,76個WTO成員啟動電子商務議題談判,2023年底已就電子簽名和認證、線上消費者保護、無紙貿易、電子交易框架、電子合同等13個議題基本達成共識。至2024年7月,談判參加方已擴展至91個國家和地區。雖然數字貿易規制在數字貿易便利化領域取得進展,但在數據跨境流動、本地化存儲、個人隱私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等領域仍存在較大分歧。

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推動構建數字貿易規則。在多邊談判面臨困難的情況下,立場相近的國家往往通過雙邊或區域協定,推動構建數字貿易規則。全球超過120個區域和雙邊貿易協定已經包含數字貿易規則,如區域層面的《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中 國正在積極申 請加入DEPA,這一協定的數字貿易規則的標準較高。雙邊層面的如《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和《英國—新加坡數字經濟協定》(UKSDEA)等。由此可見,在多邊、雙邊和區域層面,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正在加快構建。

中國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提升空間仍然很大

中國數字貿易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展現出對貿易高品質發展的強勁推動力。

數字訂購貿易保持強勁發展勢頭。2023年跨境電商進出口額達2.4萬億元,2024年上半年跨境電商進出口額達到1.22萬億元,同比增長10.5%,高於同期外貿整體增速4.4個百分點。

數字交付貿易穩步發展。按人民幣計算,2023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達2.72萬億元,同比增長8.5%。其中,數字技術貿易國際競爭力持續增強,軟體、雲計算服務出口保持高位增長。數字服務貿易增長勢頭強勁,數字服務平臺國際影響力穩步提升,跨境支付業務快速增長,微信、支付寶被越來越多國家使用,衛星導航服務高速增長。數字産品貿易煥發新活力。數據貿易成為發展新賽道。隨著社交媒體産生海量數據,數據跨境流動規模和數據貿易將快速增長,不斷拓展數字貿易發展空間。

展望未來,中國發展數字貿易具有諸多有利條件。數字經濟規模巨大,擁有海量數據資源,數字基礎設施完備,尤其是新一代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突飛猛進,已建成全球規模最大的移動寬頻網路,加之數字應用場景豐富,為發展數字貿易提供了廣闊空間。

與此同時,中國數字貿易發展水準與美歐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仍有差距。中國經濟規模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數字貿易規模僅排名第七位,而且與美國的差距還比較大。數字貿易企業國際競爭力還不強,核心技術創新能力還不足,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的話語權有待提升。

以擴大開放推動數字貿易創新發展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標識。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依託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在擴大國際合作中提升開放能力,建設更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面對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加快構建的新形勢,要堅持以高水準開放引領數字貿易創新發展,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推進數字貿易的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制度創新,培育和增強數字貿易競爭新優勢。

一是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加快建立數字産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安全保護的基礎制度,完善數字貿易創新發展的政策和制度框架。探索實施數字貿易“負面清單”與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進一步放寬數字服務市場外資準入。在保證數據流動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擴大數據領域開放,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為發展數字貿易營造更為便利的環境。

二是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以積極推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為契機,推動數字貿易領域規則、規制、管理、標準同國際高標準規則對接。依託海南自由貿易港、自貿試驗區等開放平臺先行先試,實施更高水準開放措施,打造數字貿易開放新高地。探索建立“數字貿易港”,推動建立“數字自由貿易區”,建設數字貿易國際樞紐。

三是以科技創新推動數字貿易發展。加強核心技術研發和創新,提升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領域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對數字貿易高品質發展的支撐力。鼓勵數字智慧技術與金融、保險、教育、醫療等眾多行業深度融合,推動傳統服務貿易轉型升級,促進專業服務、遠端醫療、線上教育等新型數字貿易創新發展。提高數字智慧財産權服務、軟體、演算法、算力等新型數字服務比重,提升數字貿易價值鏈水準和國際競爭力。

四是持續擴大數字貿易合作“朋友圈”。積極參與和推動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就電子支付、電信服務、ICT産品等議題達成共識。積極參與20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等多邊和區域組織國際規則制定。高水準履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的電子商務規制,推進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推進已商簽的數字貿易條款按照高標準規制進一步升級。深化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上合組織成員國的多雙邊和區域數字貿易對話與合作,加快建設“絲路電商”合作先行區,與更多國家和地區開展電子商務務實合作。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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