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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提升生物多樣性治理能力

2024-10-18 16:36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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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

生物多樣性關係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縱觀全球,當前生物多樣性正以人類歷史上最快速度下降,在代際層面對人類的存續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國際社會正處於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節點。中國擁有世界最全面的生態系統類型,這決定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複雜性和艱巨性。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國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通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實施最嚴格執法監管等,不斷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取得顯著成效,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生物多樣性保護之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提升生物多樣性治理能力,是健全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議題。

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建章立制是建設生態文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基礎性關鍵性工作。現階段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種種問題,多與立法不完備、執法缺位、監督不力等密切相關。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現行立法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頂層佈局,構建整體、系統的生物多樣性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尚無針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專門立法,現有立法區分不同類型的保護對象進行分別規制,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原則與制度散見其中。此種立法模式,只關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某個方面,整體性、系統性不足,不僅會導致法律之間相互衝突、各領域法律法規難以有效銜接,還容易出現立法空白,無法形成生物多樣性治理的法治合力。當務之急是通過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對各領域法律法規進行統籌協調,確保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並兼顧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經濟開發利用之間的平衡。

梳理評估現有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重要生態系統、重要生態空間法律保護制度。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治建設成效評估和空缺分析,加快啟動農業、漁業、生物安全、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工作,積極推進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以及濕地、森林、草原、海洋等重要生態系統保護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在重要生態空間法律保護方面,應儘快出臺專門針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法律法規。“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的關鍵管控邊界,覆蓋全國重要生態空間,跨度廣泛,僅依賴政策性文件進行規範,易導致不同區域的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內容不一、相互衝突。對此,需要制定專門法律,明確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標準、審批及調整程式、監管責任等關鍵要素,指引各地按照統一程式和標準劃定紅線區域,以有效管控重要生態空間,保障生態功能不減弱、面積不縮減、性質不改變。

提高執法與監管力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執法監督工作徹底與否,決定了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成效。為提升執法監督總體水準,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可以從建立完善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強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等多方面綜合施策。

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與生物多樣性執法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清晰設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標準,嚴格規範執法程式,明確界定違法行為以及相應法律責任,避免出現彈性執法和無法可依等情形,為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與實操指導。建立科學的執法評估體系,對執法活動程式是否合法、處罰是否準確、效果是否達標等進行科學評估與量化評價,形成專門評估報告後,及時反饋到執法部門,用於指導並優化執法實踐活動。將常態化監督作為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核心,明確建立專項檢查、定期巡查、隨機抽查等多種方式方法,增加執法活動的透明度和覆蓋面,提升執法效果,保證執法活動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加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力度。堅持依法、科學、精準原則,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體系,使督察有章可循。堅持問題導向,以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問題為重點,聚焦具有普遍性、輿論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從源頭上督察,尊重生態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無縫對接,妥善處理好集中督察與督察常態化的關係。

加強生物多樣性監測與評估

全面調查、監測和準確評估,是提升生物多樣性治理實效的重要前提。監測和評估工作有助於洞悉我國生物多樣性的整體面貌和分佈規律,為保護、管理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面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複雜性和長期性挑戰,我國在該領域工作仍面臨諸多難題。應在法治軌道上完善生物多樣性評估體系,提高調查監測水準,建立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全面提高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水準。一方面,通過加強技術創新與方法提升,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技術標準體系,從而推動調查監測工作的法治化、標準化、規範化進程;另一方面,在深入分析現有生物多樣性調查空缺的基礎上,針對性地開展補充調查,特別是要全面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以及黃河、長江等重點區域生態系統的深入調查。對於重點物種和重要生物遺傳資源,將定期調查與常態化監測有機結合,並依據調查成果及時編制或更新相關保護名錄。

完善生物多樣性評估體系。定期對全國生態系統、重點生物物種及重要生物遺傳資源的分佈格局、保護現狀進行全面評估,發佈全國生物多樣性綜合評估報告。根據生態保護監管實際情況,開展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狀況及動態評估,全面掌握生態系統品質和功能的變化情況,以及重要生物物種及其棲息地保護成效等。在國家對重大水利水電、交通運輸、礦産資源等工程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立法、技術規範以及標準等開展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並提出具體的保護和修復方案。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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