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發服務消費更大潛能 做好擴內需“大文章”
文 | 孫明霞 呂蕾 山東省宏觀經濟研究院社會所
服務消費是民生福祉改善提升的重要支撐,是消費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內生動力。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服務消費,把今年確定為“消費促進年”。今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服務消費高品質發展的意見》,首次專門就服務消費發展作出全面、系統部署,是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服務消費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指導性、綱領性文件,標誌著我國宏觀調控思路的一次重要演進。
服務消費關乎民生和人民幸福感、獲得感,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向高品質發展,社會消費日益呈現個性化、多樣化、品質化的升級趨勢,消費形態也逐漸由商品消費為主向商品和服務消費並重轉變,服務消費在擴大內需乃至高品質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
把握消費升級趨勢關係全局和長遠利益
在新形勢下,我國服務消費呈現消費供給數字化、消費需求品質化、消費主體年輕化的趨勢,消費結構升級帶來社會生活、生産方式和商業模式深刻變革,把握消費升級趨勢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長遠利益。
其一,服務消費是經濟轉型的強勁動力源。消費是增長的基礎,是經濟的主拉動力,消費“熱點”往往是投資“焦點”,推動消費升級、釋放消費潛力是經濟轉型的重大任務。服務消費擴容提質將拉動服務領域投資,帶動實物消費量質齊升。以餐飲、住宿、旅遊、購物等為代表的服務消費,既能呈現鏈條式的相互觸發關係,又能發揮集群式的關聯帶動效應,激發高頻的、剛需的實物消費需求。以消費結構升級牽引推動産業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促進投資結構優化升級,將形成新消費引領新供給、新供給創造新需求的良性迴圈,從而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其二,服務消費是促進國內大迴圈的重要驅動力。結合新型城鎮化和人口老齡化趨勢,聚焦人民群眾尚未被滿足、尚待激發的潛在需求,滿足多樣化、品質化消費需求有助於暢通國內大迴圈,提高國際迴圈品質。增強居民消費能力、穩定消費預期和優化消費環境,有助於充分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促進消費結構轉型升級、提高消費層次、培育壯大消費新業態,更好暢通國內大迴圈。同時,著眼於世界市場需求,以國際經貿合作加速國內外市場消費潛能釋放,實現互惠共贏。
其三,服務消費是社會就業的關鍵穩定錨。服務消費具有“接觸”特徵,是典型勞動密集産業,尤其是餐飲、住宿等生活性服務業。服務消費擴張有助於吸納更多勞動力就業,有利於穩就業和增收入,從而完善分配結構,促進“派生”消費。由此,生活服務消費越活躍,創造就業崗位越多,就業收入更持續穩定,全社會就會形成“就業穩-收入穩-願消費”的良性迴圈。
服務消費,與實物消費相對應,其消費對象為無形服務,涉及行業眾多,既有存量較大的餐飲住宿、家政服務、養老托育等傳統消費,也有增長空間更大的文娛、旅遊、體育等改善型消費和數字、綠色、健康等新型消費。服務消費和實物消費不是“去一存一”的矛盾和替代關係,而是有著辯證統一、相互促進的內在關聯。實物消費是服務消費的物質依託,服務消費提質擴容將有力促進實物消費,服務消費通過直接拉動增長和間接促內需實現對經濟增長的牽引帶動作用。如,康養行業發展顯著帶動營養品等實物消費;而高品質營養品供給也將促進康養行業繁榮。以服務消費擴容提質統籌、牽引實物消費,有利於形成服務消費和實物消費共同發展、相互促進的擴內需新局面。
需求之變結構之變孕育動能之變
當前,我國正處於産業結構轉型和消費結構升級的重要階段,對專業化的生産性服務業和品質化的生活性服務業需求日益增加。從服務消費發展趨勢來看,主要有三方面積極因素:
首先,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帶來消費升級新需求。國際經驗表明,每人平均GDP超過1萬美元,消費升級進程會顯著加快。目前我國每人平均GDP已超1.2萬美元,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更強烈,消費需求從“有”轉“優”,從注重數量轉追求品質、從生存型消費轉發展和享受型消費,“品質消費”“悅己消費”“綠色消費”“數字消費”等新消費日益引導潮流,文旅、體育、健康休閒等提供情緒價值和滿足感的服務消費更受市場青睞。
其次,人口結構變化蘊含服務消費的新動能。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已達66.2%,仍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期,帶來養老、托育、教培、居住服務等消費需求。年輕人漸成消費主力,偏好社交、直播等個性化、差異化、體驗強的消費模式,騎行、滑雪、露營、觀演等年輕態、沉浸體驗消費成為新亮點。從人口看,老齡社會加速到來,“銀發經濟”迎來黃金髮展期,家政、健康、護理等生活服務需求更迫切,老年助餐、居家助老、老人旅居等服務業態漸豐富,孕育服務消費的新“藍海”。主力消費群體的更替和偏好改變加速了傳統消費向新型消費升級,服務消費須圍繞各群體消費需求精準發力。
最後,科技創新持續創造服務消費的新供給。我國消費升級與數字經濟形成交匯並深度融合,大數據、雲計算、虛擬現實等數字技術賦能傳統消費,催生數字健康、數字教育、智慧餐飲等,送餐、教育、醫療服務機器人不斷迭代升級,新型消費潛能加速釋放。電子競技、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快速成長,數字化對服務業商家降本提效作用明顯。
今年以來,我國消費市場呈穩中向好態勢,消費規模持續擴大,消費活力澎湃強勁,消費結構提質趨勢明顯,支撐經濟持續回升向好,服務業“穩定器”“壓艙石”作用愈益明顯。餐飲、交通、文旅等服務消費增勢良好。假日消費火爆,暑期文旅市場“熱”力十足,“清涼經濟”不斷培育,激活夜間遊、避暑遊、親子遊、研學遊等消費熱點。數字消費用戶群體不斷崛起。
服務消費需求與供給仍存在結構性不平衡
目前,我國中等收入群體規模達4億多,但服務消費仍存在供需不匹配、結構性不平衡等問題,在供給結構、品質、水準方面,存在中低端供給不能滿足中高端需求的矛盾。
一是高品質服務供給不足。總體看,服務供給普遍化、大眾化、同質化,尚未形成高品質、個性化、多元化的服務供給體系。從供給規模看,服務行業總體供不應求,特別隨著老齡化、少子化趨勢,“一老一少”成為剛需,家政服務、養老照護、康復陪護、育嬰托育等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行業,普遍存在人員短缺、門檻較高、供給水準不高等問題。高層次服務消費如文化、藝術、娛樂、體育等,也存在供給不足、高端人才缺乏、服務品質待提升等問題。從供給結構看,高端服務産品供需矛盾突出。醫療康養、職業教育、心理諮詢等領域標準化、規範化、品牌化不足,定制化、個性化服務不夠,部分消費流向國際市場。
二是服務消費環境有待優化。服務消費行業標準不健全,缺乏統一的服務標準和規範,影響服務品質的穩定性、可靠性及品牌打造。服務業新場景、新業態不斷涌現,但行業標準和制度建設滯後,在用工要求、服務內容、業務流程、費用收取等方面缺乏全國統一標準。服務品質參差不齊、消費者權益難保障、行業監管和懲戒機制缺失等矛盾凸顯,服務消費行業基礎設施較薄弱,平臺建設不完備導致資訊壁壘和交易成本提升,尤其是家政、養老、托育等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個人信用等重要資訊不對稱,亟需強化服務消費監管、規範誠信合規經營、優化完善市場環境。
三是政策引導支援亟需強化。服務消費在過去很長時間被視為非生産性的,行業市場準入限制較多,公平使用生産要素的保障程度較低,支援扶持政策偏少,甚至還有一些限制性措施,政府各部門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城鄉和區域間的消費差距有待拉齊,亟需培育扶持龍頭企業,帶動引領加快轉型升級。此外,消費者認知與接受度需提升,要引導開展消費者教育,積極轉變消費理念,更新和普及綠色消費觀念等。
完善擴大消費長效機制 促進服務消費高品質發展
今後一個時期,必須把握消費結構升級方向,緊緊圍繞培育、融合、激活,在供給、需求和制度層面協同發力,推動服務供給與需求高水準動態平衡,讓居民“能消費”“敢消費”“願消費”。
一是聚焦“培育”,多措並舉激發消費活力。有效提振服務消費,更依賴居民收入增長和收入預期改善。要持續優化“就業—收入分配—消費”全鏈條良性迴圈機制,建立消費穩定可持續增長的制度體系;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強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能力,健全工資增長機制,完善薪酬激勵機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收入分配和就業制度,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優化個人所得稅等制度;創新金融服務,加大對服務消費的金融支援。各地可發放服務消費券或消費補貼。同時,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探索實行彈性、錯峰休假,讓百姓有閒暇時間消費。
二是聚焦“融合”,創新發展提升供給品質。一方面,聚焦各群體服務消費訴求,不斷優化和擴大服務供給,構建更成熟的消費細分市場;推動商業、文娛、旅遊、居住服務等業態融合,依託城市商圈、智慧街區、數字門店等,設計更多線上線下融合、商文旅融合等新場景;加快國際及區域消費中心城市建設,輻射帶動周邊服務業發展;推動新經濟和新市場形態融合,打造順應消費結構和品質升級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另一方面,加速技術創新,培育新質生産力。應對勞動力短缺、服務品質不高等挑戰,培育壯大數字、綠色、健康等新型消費,“網際網路+服務”改造提升傳統服務消費業,以數字化、新創意、平臺化創造服務消費新場景、新體驗。以品牌、標準、品質為引領,提供更多高品質服務,增強自主品牌的國內外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是聚焦“激活”,全力營造促消費新格局。積極改善消費條件、優化消費環境、建設一流營商環境,形成供需兩端發力、政策平臺“雙驅動”新格局。一方面,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服務消費市場準入,放寬對文旅、醫療、教培等領域的管制或限制,規範清理市場準入隱性壁壘,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減少不必要行政審批。擴大服務業開放,持續深化電信、教育、醫療、健康等有序開放,吸引更多海外優質服務和品牌進入我國市場。集中清理廢止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限制服務消費的規定文件,健全適合服務消費的支援政策體系。另一方面,進一步健全監管體系,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以社會信用體系為抓手,引導誠信合規經營,對侵害消費者利益零容忍,嚴厲打擊虛假廣告、網路欺詐、洩露資訊等行為,健全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優化服務消費市場統計監測,建立統計監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