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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規制新業態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4-09-19 16:28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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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陳耿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在2024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有兩件聚焦新業態新模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引發了業界關注。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對於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跨界跨領域融合發展、促進産業升級均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數字經濟領域也出現了一些不正當競爭亂象,既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給社會經濟治理提出新的挑戰。對此,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新業態新模式的競爭規則,借助反壟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效規制各類市場反競爭行為。

比如,在“輕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設計運營針對原告的“輕抖”産品,借助運營交易平臺,人為製造虛假點擊量和關注數量,干擾原告平臺的流量分配機制。這是一種典型的“刷粉刷量”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其以視頻播放量、直播間人氣及平臺用戶粉絲數為代表的數據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這些數據資源為其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競爭利益應獲得保護,被告虛構流量、干擾平臺流量分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這起案件明確了組織刷量、製造虛假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對引導督促平臺主播誠信經營,規範直播業態市場競爭機制,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均具有積極意義。

在企業徵信數據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是一家企業徵信數據平臺,公佈的原告原始數據存在偏差,此後在收到對方關於數據準確性問題的投訴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未予糾正。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相關原始數據關乎其市場競爭地位,企業徵信數據平臺作為數據使用主體,對數據原始主體負有數據品質保證義務,其錯誤發佈數據的行為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消費者的知情權,破壞了網際網路徵信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這起案件的辦理立足於數字經濟發展現狀,積極探索平臺數據類競爭規則,厘清原始數據主體競爭權益的範圍,並明確了數據使用者的數據品質保證義務,有助於推進數據産業的規範穩健發展。

筆者認為,對數字領域新業態新模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規制,還需著重把握以下幾點:其一,關於規制理念。數字生態圈演變極快,決定了規制這一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度規則也要與時俱進,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確立規制此類行為的理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包含的公益精神決定了規制新業態新模式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理念。其二,關於行為認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判定新業態新模式競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同時兼顧商業道德標準和經濟分析標準,尤其要注重評測案涉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為確保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度干預,造成輕微損害、一般性的市場干擾行為,不宜輕易評價為不正當競爭;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嚴重破壞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則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嚴厲禁止。其三,關於法律適用。由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際網路條款”具體列舉的類型難以涵蓋新業態新模式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避免過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有必要研究增設專門針對新業態新模式的“數據條款”。實踐中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體現為通過電子侵入、竊取等不正當手段破壞他人管理措施,擅自獲取他人數據;違反約定或正當的數據爬取協議獲取和使用他人數據;對他人爬取自身數據設置不當的限制,等等。有必要對這些類型加以總結提煉,作為“數據條款”的核心內容。

當下我們正處於變動不居的數字經濟時代,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機遇與挑戰同在,應基於長遠發展格局,合理規範新業態新模式的市場競爭行為,進而更好地維護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秩序,為市場創新及發展預留最大空間及提供堅實制度後盾。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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