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知産保護促進體育産業高品質發展
文 | 袁鋼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國家體育高端智庫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
今年夏天,體育無疑是廣大公眾最關注的熱點之一,特別是在巴黎奧運會期間,我國億萬觀眾不僅觀看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等授權轉播商的視頻直播,而且通過諸多平臺的文字播報了解賽事進程,仿佛置身於中國健兒團結、沉穩、拼搏的奧運賽場,感受賽事激情。
發展體育事業,舉辦體育賽事是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題中之義,也是建設體育強國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國成功舉辦北京冬奧會、成都大運會、杭州亞運會等多項高水準國際賽事,體育賽事成為凝聚愛國情懷、振奮民族精神、展示中國形象的重要平臺。我國已基本形成以健身休閒、體育賽事、體育用品製造、場館服務等為支柱的體育産業體系,體育賽事是體育産業發展的新亮點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是我國體育事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基礎。
體育賽事舉辦的每一環節都會涉及智慧財産權問題,廣受關注的體育賽事往往擁有獨特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體育賽事組織者等各類體育活動參與者的智慧創新牽引競技體育、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體育産業深度發展。因此,深化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就是促進體育事業創新。體育智慧財産權不僅包括體育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傳統智慧財産權範疇內容,而且包括在體育活動中形成更為豐富的與智慧財産權相關的內容,如體育標誌權、體育賽事轉播權、運動員形象權、體育專有技術權、體育特許經營等。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的指導意見》《關於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産業高品質發展的意見》等重要文件,要求強化智慧財産權對各類體育企業的導向作用,提升體育産業的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明確推動體育賽事轉播權市場化運營;支援各類體育協會採用冠名、贊助、特許經營等方式開發其無形資産等等。在立法層面,國務院先後制定了《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解決了體育賽事節目傳播中的法律問題;修訂後的體育法明確提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其他權利人享有許可他人採集或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權利,解決了體育賽事節目權屬的法律問題。在實踐層面,有關部門對版權予以嚴格保護,在北京冬奧會期間,以冬奧會特許商品生産領域、商品流通領域和商標印製領域為重點環節,開展專項整治,嚴打涉奧侵權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發佈典型案例,向全社會傳遞司法機關在涉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立場。這一系列工作有力推動了體育産業創新與發展。
當前,新環境新技術通過推動體育賽事産業的數字化轉型、智慧化升級和滿足高品質生活需求,為體育賽事舉辦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對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提出了新要求。前不久,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促進服務消費高品質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激發旅遊、體育、教育等改善型消費活力。這進一步説明體育對於大眾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面對新要求新任務,應不斷加強對體育賽事所運用的數字技術、虛擬現實等現代科技手段的法律保護,以對體育賽事、體育媒體等傳統體育産業進行提質升級;加強對“村BA”等體育賽事品牌和産品的法律保護,鼓勵競賽表演與其他産業融合發展模式,擴大體育消費規模,推動體育産業全産業鏈發展。此外,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有效解決體育智慧財産權中的産權歸屬問題,以更好適應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實踐需要。
總之,強化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對於保障各類體育活動主體創新創造、推動體育科技水準提升、促進體育産業高品質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期待各有關方面不斷探索實踐,進一步深化體育智慧財産權保護,以高水準保護彰顯體育的制度生命力、大眾親和力、國際競爭力、經濟貢獻力、文化軟實力和世界影響力,充分發揮體育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讓體育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標誌性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