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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智庫報告:中國網際網路平臺已形成開放式創新模式

2024-05-13 16:38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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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中國宏觀經濟論壇(CMF)宏觀經濟熱點問題研討會如期舉行,本次會議聚焦“開放式創新背景下的平臺公共治理”,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騰訊研究院等數位專家出席研討會。會上發佈了主研究報告。

報告指出,從中國實踐看,中國數字平臺建設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政府主導型,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建立的數字中心、數字平臺。二是來自於市場,在市場的驅動下,這些平臺已經形成了開放式創新模式。

報告指出,這種開放式創新模式的産生受三個方面因素的驅動。一是技術條件,數字技術,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突破,使得基於平臺聯繫産業鏈、聯繫不同産業之間的要素資訊成本大幅降低,在技術上具備了可行性。二是消費需求的演變升級,消費者越來越追求個性化需求。從産業端看,過去網際網路平臺更多是面對消費者的平臺,比如網購電商。在數實融合的過程中,工業網際網路建設也産生了個性化需求,在這種的背景下,不同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所需要的解決方案存在很大差異,這也是一種個性化需求的表現。個性化需求決定了一個單一市場主體很難及時響應多維異質性的市場需求,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開放式創新模式吸納更多市場主體的參與,能夠更好地滿足整個市場需求。三是創新驅動的競爭策略。

報告認為,開放式創新平臺的具體表現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數字原生企業開始探索更加開放的平臺商業模式,典型代表是傳統網際網路企業。二是數實融合比如雲平臺,網際網路企業基於雲平臺為數字化轉型提供了基礎設施,再通過工業APP生態建設與工業設備物聯網建設,把傳統的産業鏈進行了平臺化改造。三是傳統産業鏈核心企業的推動。

報告最後強調了政府與平臺的關係變化,並引出二者協同問題,指出,一方面政府需要協調平臺治理行為,另一方面平臺出於自身考慮也會産生內部治理的動力。

報告建議,一是,對平臺的監管不應僅限于約束平臺行為,比如不能僅限于反壟斷規制,而要賦予平臺治理的權力,同時通過對平臺主體責任的界定對平臺治理行為進行激勵約束。

二是,在現有分級分類框架體系內,把平臺的開放性和治理能力納入到政策制定的框架範圍內,平臺主體責任的界定應充分考慮對平臺正常經營活動和平臺創新的影響。

三是,政府和平臺的分工協作關係,政府應強化數字治理能力,不只是在技術層面上具備數字治理能力,還要在整個監管邏輯、監管體制下進行數字化思維的轉變。

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主辦。

【責任編輯:蔣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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