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一部怎樣的人工智慧法
文 | 張淩寒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聯合國人工智慧高層顧問機構中方成員,中國人工智慧産業發展聯盟政策法規工作組組長
全球人工智慧治理風起雲湧。3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全球首個關於監管人工智慧的決議《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系統帶來的機遇,促進可持續發展》。決議表示,各國認識到“人工智慧系統的設計、開發、部署和使用速度加快,技術變革日新月異,對加快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潛在影響”,為此呼籲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系統帶來的機遇,讓人工智慧給人類帶來“惠益”,並以此促進可持續發展。
這是聯合國大會首次就監管人工智慧這一新興領域通過決議,具有里程碑意義。事實上,人工智慧治理的緊迫性不僅在全球層面日益凸顯,世界主要人工智慧參與國的立法也都在緊鑼密鼓推進當中。美國作為全球人工智慧産業的領跑者,在2023年10月由總統拜登簽署了《關於安全、可靠和可信地開發和使用人工智慧的行政令》。而歐盟經過內部長達三年的籌備與談判,預計今年4月將正式完成《人工智慧法案》的立法流程,出臺全球首部關於人工智慧的全面立法。對比歐美兩大法域的立法動向,美國的行政令以浮動算力為監管門檻,體現出産業發展為先的導向;而歐盟則確立了基於風險的人工智慧監管體系,並設定了例外和豁免,在尋求人工智慧的安全的同時促進歐洲聯盟內部産業的發展。
各國關於人工智慧的立法和政策,無不反映出各自國際生態位下相應的治理訴求。中國作為人工智慧産業大國,將需要並制定一部怎樣的人工智慧法?
首先,我國人工智慧立法的基本邏輯必須適應我國獨特的國際生態位。放眼全球,我國身為人工智慧産業中“領先的追趕者”,始終將兼顧發展與安全作為國內技術監管的核心訴求。在激烈的國際競爭格局下,不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因此,我國人工智慧立法的基本邏輯是一方面大力支援産業發展,另一方面又要兼顧切實的安全需求。在設計具體制度時,既要體現我國作為技術領先大國對於監管人工智慧技術風險的擔當與責任,更要以支援和促進我國人工智慧産業發展為重要考量。此外,考慮到人工智慧技術的跨國性和涉及國際競爭的複雜性,我國的人工智慧立法還需充分考量法律制度的涉外溢出效應,將人工智慧法打造成一張展現中國治理理念與智慧的名片。
其次,人工智慧立法要堅守“人本主義”的主旨立場。具體來説,要警惕在過度追求技術理性使機器日益“人化”的同時,人也被“機器化”。“以人為本”理念是我國人工智慧治理的基本理念,在去年10月發佈的《全球人工智慧治理倡議》中,我國在倡議首條即明確表示,“發展人工智慧應堅持‘以人為本’理念……確保人工智慧始終朝著有利於人類文明進步的方向發展。”這既是我國發展人工智慧對世界的承諾,也是我國對處於人工智慧時代的每個人的承諾。為充分貫徹落實這一理念,我國應在人工智慧立法中設立個體權益保護的專門章節,涵蓋更廣的個體權益保護範疇,關注和重視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更加完整地構建人工智慧時代個體權益保護的制度體系。
最後,我國的人工智慧立法應當力求治當下,謀長遠。與傳統立法相比較,人工智慧立法會面臨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的調整對象不確定性、技術産業迭代帶來的社會關係不確定性,以及風險種類和程度的高度不可預見性。與之相匹配,立法不僅要解決當下的問題,更要充分考慮應對長遠的不確定性。基於此,我國人工智慧立法需要考慮設計具備迭代演化能力的監管制度,使治理充分適應産業特點,如可以考慮設計合理的分類分級認定規則,建立人工智慧動態監測、預警、響應機制。在現階段技術産業發展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人工智慧立法還可以考慮為産業創新發展開發監管試點(沙盒監管)制度,既著眼當下劃定監管紅線,也面向未來為發展的不確定性留足空間。
總而言之,我國的人工智慧立法應當保持紮根本土的理性,兼具國際視野,適應我國生態位需求和産業發展特點,力求達到前瞻性、先進性與本土性,集中體現人工智慧治理領域的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