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火牆”
文 | 張欽昱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教授;朱丹彤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我國金融風險面臨嚴峻形勢,甚至出現交叉感染的情況。掃清金融監管盲區,提高金融監管效能,對建設金融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風險點多面廣,金融安全警鐘長鳴
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突發性、複雜性和易受交叉感染的特徵,致使金融服務中斷、金融體系受損、金融功能喪失,危害實體經濟。第一,突發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爆發往往在較短的時間出現,加之其傳播速度很快。高度關聯的金融網路會産生連鎖反應,對金融體系和經濟造成巨大的衝擊。第二,複雜性。金融體系中的主體和市場之間存在複雜的關聯,金融機構之間通過貸款、擔保等方式形成了複雜的關係網。當關係網中的一個主體面臨風險之時,即使是小規模的風險事件,擴展到整個關係網中也可能引發大規模的衝擊。第三,交叉性。不同金融主體之間和市場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如房地産、地方債務和中小金融機構形成的“風險三角”。當其中一個市場面臨風險時,這種關聯性會將風險擴散到其他關聯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又會回彈,形成金融風險惡性迴圈。
金融主體全生命週期監管,掃清金融監管盲區死角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堅決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應建立對各金融主體的每個生命週期進行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風險防控無例外。
第一,嚴格把控市場準入源頭。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全面實施是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堅強支援。應進一步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商事登記制度。
第二,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針對金融順週期“大起大落”和跨市場、跨部門傳染這兩類最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情形,應當增強宏觀審慎政策工具逆週期調節和防傳染的功能。集中採集、有效分析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數據,對系統性金融風險進行監測評估,有效甄別並及時化解交叉嵌套深、外溢性強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強對金融週期、杠桿以及重要市場、金融交易行為的風險監測和預警。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發生重大風險時的恢復與處置計劃。國務院金融部門對發生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等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進行早期糾正和監管。
第三,加大金融機構退出監管力度。金融機構的退出對金融市場具有極大的衝擊。應通過修法,強化《企業破産法》《商業銀行法》等對金融風險的處置力度,利用破産重整與破産清算促使金融機構或造血重生或平穩退出。應當轉變存款保險在金融風險防控中的作用,將存款保險機構的“付款箱”模式轉變為“風險最小化”模式,令存款保險機構具有早期糾正和處置職能,把握最佳風險處置時機,降低風險處置成本和損失。
金融監管領域全覆蓋,讓金融監管“長牙帶刺”
金融監管應做到“橫向到邊”。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新型金融風險不斷涌現,滋生了資訊科技風險、數據安全風險等技術風險,對傳統金融監督方式提出了挑戰。須將全部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範圍,兼顧金融風險存量和增量,進一步探索更具包容性、多樣性和適應性的新型金融風險監管理念。應當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頂層設計,密切關注金融技術進步對金融界造成的影響,監測基於科技創新的業務模式變化,建立規範化的監管規則標準。
金融監管應做到“縱向到底”。落實穿透式監管,可從如下三個方面將監管一貫到底。第一,對股東股權進行穿透。對入股資金、隱藏關聯方、分紅資金去向等進行穿透,對識別出的違規股東進行股權清退和轉讓。第二,對資金流進行穿透。比如上海針對人身險保險公司建立了200多個模型,開展資金運用的穿透工作,貫通銀、保、信監管數據源,穿透和揭示保險金通過層層嵌套投向高風險領域股東關聯方等風險隱患。第三,對金融行為進行穿透。我國已經在認定多重資管計劃嵌套下的各方當事人法律關係、合同效力以及是否符合保底和剛兌等方面貫徹了實質穿透原則,未來可考慮將更多的金融行為納入實質穿透原則規制的範疇。
明晰主體職責,助力金融監管提質增效
金融監管機構職能的調整和各金融監管主體職責的明確,能夠有效及時地形成監管合力,減少監管套利,提高金融監管效能,高效保質地建牢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火牆”。
一方面,理順金融監管體制。在202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中國人民銀行已將微觀監管職能剝離,劃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留傳統的調控職能和新興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邁入“一行一總局一會”的新格局。審核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應當進一步厘清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劃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地方派出機構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界。
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協同金融監管機制。要實現金融監管面上全覆蓋,與質上提效能,應強調系統性思維,重視央地協同、行政與司法協同,構建實施多元協同金融監管體制。應當健全省委金融委、金融工委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協同推動中央金融政策落地實施,強化行政監管機構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協同聯動機制,在行政監管機構主動干預之後,由司法機關對非法金融行為予以事後評價和懲戒矯正。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應當在識別點多面廣的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各金融監管主體協同監管,做到全生命週期監管、全領域覆蓋監管,有效維護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堅決打好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