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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良行為,需強化中小學校職責

2024-03-21 14:36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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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艷東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象引發社會關注。隨著經濟的發展,未成年人的發育日益早熟。美國兒童專家指出,現在10歲孩子的體徵和行為方式已經相當於過去15歲的少年。而網路色情、暴力等不良資訊,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幾率。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新形勢,當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是,中小學校需實現功能轉型,從單純的教育機構,變成“教育文化科學+防治不良行為”的雙職責機構,並建立起防治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體系。

第一,“學校是防治機構”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新要求。202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保護+管治”,既包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防止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實踐反覆證明,一旦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既會傷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會影響自己的人生發展。實施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輕則要進入專門學校接受矯正教育,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換言之,讓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是當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一項新任務。而中小學校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機構,需要全面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的任務——防治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而且,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防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並非只是專門學校(即過去的工讀學校)的工作,而應是所有學校的法定職責。

第二,中小學校應當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建立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防治制度。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度,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要求。2021年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採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但是,在實踐中,我國多數學校並未建立起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防治制度。很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事件都非突發事件,而是有著長期(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同班同學甚至老師早有察覺。然而,一些學校對於未成年人長期、多次、公然的不良行為,並沒有積極介入和干預。

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防治不僅需要學校個別干預,更需要制度建設。具體而言:一是學校應由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防治工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二是制度設計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防治崗位的人事任命權,最好獨立於學校。實踐中,雖然法律規定了學校對校園霸淩等違法行為的報告制度,但學校很少積極向有關部門報告。原因在於,在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會對學校進行考核,有霸淩事件發生的,會取消事發學校的評優評獎資格甚至扣分。因此,法治教育教師的人事任免權,最好獨立於學校,以防形成“不願自揭家醜”的護短效應。三是學校應當建立一套不良行為教育、發現、預警、矯正、報告的全流程制度。

第三,學校防治工作應當與其他單位形成聯動機制。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防治是全社會的工作,一方面,網路運營平臺與主管單位應當建立一套未成年人網路不良軌跡的推送制度。在網際網路時代,網路色情、暴力資訊對未成年人影響巨大,網路運營平臺與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上網識別演算法,通過手機實名制、上網時間與習慣、瀏覽特徵等要素,主動篩查未成年人接觸色情、暴力資訊的網路痕跡,並將相關網路足跡推送給有關學校和教育機構,提前防範不良資訊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場所,應當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發達國家大多建立起了嚴密的防範未成年人接觸特殊物品、進入特殊場所的審查機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等物品。未來,圍繞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場所、特殊物品,或可建立預警機制。

總之,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社會現象,學校需要完成職責轉型,成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中樞機構。未成年人在學校不僅要學習文化,還需學會做人。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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