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功成:德國社保制度更具參照價值
文 | 鄭功成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肇始於新中國成立初期,經過計劃經濟時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以來的變革,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的全面發展,已經建立起了世界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障體系,成為全體人民共用國家發展成果的基本途徑與制度保障,但這一制度尚未成熟,還需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最終定型。為此,深入研究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及其實踐就顯得尤其必要和重要。我們需要明瞭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基本規律,吸取國外的經驗教訓,以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發展行穩致遠,最終建成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新制度文明。
在數十年來的專業教學與研究中,我國的社會保障國際觀的集中表述是“遠學德國,近學日本,採多國之長,行大國之道”。將德國置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對外借鑒之首,是基於以下四個客觀事實。
其一,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國。1883—1889年,德國議會通過立法創立了包括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這被公認為是建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起始標誌。這一制度通過強制性的社會共用機制,讓工人階級獲得了相應的法定社會保障權益,進而産生了增進國家認同、緩和勞資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的奇效,社會保險制度也因之被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紛紛仿傚。這一制度的發展極大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從而構成了資本主義社會從野蠻階段進化到文明時代的重要分界線。
其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最為成熟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德國創立之初,所呈現的是遵循法治、政府主導、責任分擔(共建)、互助共濟(共用)、勞資自治(共治)等基本特徵,除勞資自治(共治)未獲廣泛認同外,其他特徵均被此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普遍遵循,從而被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普適規律。遵循法治,具體表現為以法定制,依法賦權明責,依法實施,讓制度運作在法治軌道上。正是這一特徵,使現代社會保障成為人民的法定權益並且能夠得到法律的確切保障。政府主導,從俾斯麥時代迄今,德國政府一直擔負著推動社會保障立法、利用公權力監督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併為其提供財政資金支援等責任,使現代社會保障在政府主導下成為強制性的社會共用機制和具有公有制屬性的公共品,政府主導在此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踐中得到了充分體現。責任分擔,德國創立社會保障制度之初,就確立了責任分擔的機制。除工傷保險制度體現僱主責任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失業保險等均由勞資雙方分擔籌資責任,再輔之以政府財政補貼,體現的正是多方參與、共同建設的原則。當今世界對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形成共識,亦是由於能夠在更大範圍內進行責任分擔,可以進一步匯聚政府、市場主體、社會力量與個人及家庭的力量。互助共濟,這是德國創立社會保障制度時確立的基本法則,採取社會統籌方式,其實質是集眾人之力建立由參保人共用的基金,用以化解參保個體不確定的生活風險,使社會共用變成現實,進而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色。
其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持續發展之久為當世僅有。現代社會保障絕非一時應急之計,更非一代人之事,而是需要做到可持續發展。從1883年創制算起,德國社會保障走過了140年曆程,期間經歷兩次世界大戰、多次政權更疊以及國家的分裂與統一,還要面對無數次經濟危機和人口老齡化挑戰,仍然能夠在保持制度特徵基本穩定的條件下持續發展至今,充分反映了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時代發展變化,並具有應對各種風險挑戰的堅韌性。
其四,德國作為現代化大國,其社會保障制度更具參照價值。德國是歐洲最大經濟體,其35萬多平方公里的國土面積與8000多萬的人口規模在歐洲僅次於俄羅斯,而在世界發達國家中,排在其前面的也只有美國與日本。因此,德國是高度現代化的世界大國,對中國而言,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之路較之那些小規模的現代化國家顯然更有參照價值。
在以全面建成中國特色的高品質社會保障制度為目標的新發展階段,我們特別需要基於客觀規律與實踐效果,在比較中鑒別他國制度的優劣,並從中吸取經驗教訓,而德國無疑是值得重點關注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