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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傳統中國的良法善刑

2024-12-11 16:58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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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最早語出《尚書·呂刑》,有曰“有邦有土,告而祥刑”“受王嘉師,監于茲祥刑”,後人多釋其為“良法”“善刑”“善用刑”。祥刑是傳統中國的一個獨有概念,在君王上諭、臣工條奏、官箴書以及司法官的辦案要略中多有表述,許多律學文獻也以“祥刑”冠名,例如《古今圖書整合》的《祥刑典》,《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的《祥刑集》,還有《祥刑要覽》《祥刑古鑒》《祥刑經解》《祥刑遺范》等專門論著,而良吏的司法實踐更是對祥刑孜孜以求。

 祥刑是中華傳統的禮治主義、仁恕精神、中庸之道、天下無訟等核心價值理念在刑事立法與司法場域中的重要體現,凝聚著幾千年積累與傳承下來的制刑與用刑的豐富經驗、理性思辨與高超技藝。考察與研究祥刑,是揭示與展現中華刑法文化深厚內涵與特質的關鍵路徑,也是當下良法善治建設中尋找中國基因、探求中國方案與中國智慧的重要渠道。

隆禮慎刑:

祥刑之要義

刑而曰祥,首在於“敬刑而謹所及”,亦即敬畏與謙抑刑罰,尊崇與張揚德禮。隆禮慎刑是傳統中國主流的刑法觀。周公提出“彰明德教,慎用刑罰”,孔子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禮樂興則刑罰中”,漢代倡導“德主刑輔”,唐律踐履“德本刑用”,明代推行“明刑弼教”,邱濬《大學衍義補》把“慎刑憲”提升至“治國平天下之要”的高度,清代紀昀在《四庫全書》的按語中強調“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刑罰為政教之用。”以德化之,以禮齊之,使人“絕惡遠罪”,可謂善治;但當德禮不足以約束其惡行時,刑即成為最後的懲罰手段,刑法的“最後性”也成為良法善刑的要義之一。“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強者之政脅之”,“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為貴矣。夫化之不變而後威之,威之不變而後脅之,脅之不變而後刑之”。依次為“化之”“威之”“脅之”“刑之”,可見“刑之”是窮盡了其他各種手段之後迫不得已的做法,所謂“夫至於刑者,則非王者之所貴也”。反之,若專任刑殺以為威斷,則與祥刑之意相悖。從歷代判例判牘可見,刑官對待死刑案件往往要經過“再四推鞫”,反覆案驗,“以求其死中之生”。罪疑從赦,只要“情有可原,即開生路”。經多次復審與復核,堪稱“鐵案”,無從“寬其一線”,方可擬判死刑。

“刑者輔治之法。”刑法在傳統中國法律體系中處於輔助地位,具有附屬性。從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到法律體系的獨特設計,都體現出這種“以刑為輔,以禮為主”的特點。傳統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分為三大門類,包括官禮、儀禮與律,這種分類與儒家思想中的“禮治”模式甚相契合。禮包括官禮和儀禮,即大經大法與禮儀法。以大經大法為核心,以禮儀法為羽翼,以刑事法為後盾,形成了一整套相輔相成、嚴整有序、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數千年來發揮著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中國古人對刑法功能的二重性已有所認識,加之對於德禮政教功能的崇尚,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重刑主義傾向。

仁恕恤刑:

祥刑之內蘊

“刑,兇器也,謂之祥者,有慈良惻怛之意焉。”所謂“慈良惻怛之意”即儒家所推崇的仁恕精神。在中國傳統道德中,仁恕被譽為“眾德之總”,是為人、為政的目標與理想。《論語》曰,仁者“愛人”,“泛愛眾”,“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仁恕之道的核心理念即愛人,推己及人,寬厚待人。陳顧遠稱仁恕精神是“中國固有法係之光芒”。

仁恕之道在傳統法律場域中的運用被詮釋為“欽恤”與“哀矜”的用刑之道。所謂“欽恤,仁也; 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斷獄理訟必“本之以欽恤,行之以哀矜”。

“欽恤”是仁道之體現。《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孔穎達疏雲:“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罰之事最須憂念之哉!憂念此刑恐有濫施,欲使得中也。”“欽”即“敬”,考慮到刑罰可能施之不當,用刑時要懷敬謹之心;“恤”為“憂”或“憂念”,即矜恤,矜疑宥過。孟子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如《勸慎刑文》所言,治獄者應“以惻隱之仁,崇樹勝因”。但“矜恤”並非“寬恤”,不能一味從寬。

“哀矜”是恕道之體現。又曰“哀敬”,語出《尚書·呂刑》:“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佔,鹹庶中正”,刑官聽訟重在“得情”,但孔子強調“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邱濬亦曰:“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哀矜”折獄即要求刑官“當視所治之人皆如己子”,本著“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恕道精神折獄理刑,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此即蘇軾所謂“刑賞忠厚之至論”。

傳統中國欽恤與哀矜的仁恕精神往往通過恤弱、宥過、矜疑、求生求免、憫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原則、制度與措施,全面融入立法與司法中。對幼弱、老耄、蠢愚、篤疾、廢疾等群體,當懷矜恤之心,寬大為懷。基於其犯罪對社會的實際危害程度,予以矜恕,減輕或免除其刑罰。宥過為“寬仁之德”,主張“原心論罪”,例如對犯罪知悔者“以仁恕為本,拯濟是謀”,給予初犯、輕罪犯、過失犯、脅從犯等改過自新的機會,“廣宥過之科,開自新之路”。對於疑罪的處理原則較突出地體現“仁道”精神,“聖人寧不明也,而不忍不仁”,自古確立了“罪疑惟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法律原則,被載入歷代法典之中,刑官折獄理訟的實踐也多有“以矜疑減等”“矜疑改遣”“矜疑從赦”的情形。仁恕用刑取向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生人”而非“殺人”,減罪免刑而非加罪重刑,盡力為人犯尋求一線可寬可免之機。此外,對待獄囚也要有人文關懷,例如拷囚作為古代一種鞫案手段,易致屈打成招,造成冤獄,因此國家立法中對刑訊適用嚴加規範,刑官在實踐中也總結經驗,在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進一步形成針對拷囚的技術控制方案,如《刑戒》《慎打》之類;羈押獄囚有諸如“獄屋皆當完固,厚其草蓐”“寒者與衣,疾者給醫藥”、聽妻入獄、縱囚歸家、存留養親等善待政策與制度。

中道用刑:

祥刑之準則與方略

祥刑之道的根本在於中道用刑(也稱中刑)。中道,即中庸之道,是儒家處世之道的最高準則與智慧,是中華傳統文化中最具標誌性的價值理念之一,倡導對“度”的合理把控,對“中正”“不偏不倚”“無過不及”的執著追求,深刻影響著傳統中國的制度設計與社會治理,也是良法善刑的基本準則與重要方略。中刑不是一味強調恕、寬、輕,也並非無原則地折中調和,而是有嚴格的尺度、標準與運用智慧。邱濬對此有經典概括:“蓋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無容心於其間,不偏於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實焉。既得其情,則權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祥刑。”

中刑要求刑官“中正”聽斷。所謂中正,即“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也就是根據查明的法律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斷。中正用刑“盡善而鹹吉”的標準為“得情”與“平允”。唐代《考課令》中有“四善二十七最法”,其中“法官之最”的要求是“推鞫得情,處斷平允”,此為刑官能獲得的最高評價。

所謂“得情”即“推鞫得情”,是刑官在聽訟環節的準則,要求做到“居中惟明”。“居中”亦即在兩造之間,“不偏於此,亦不倚于彼”;“惟明”亦即明察案情,旨在獲取“真相”;“一惟情實”,為後續斷案提供可靠的事實依據。因此要求刑官兢兢業業,對案件詳察細審,如宋代鄭克《折獄龜鑒》所言“盡心矜謹”,做到“核其實”“審其疑”,以確保“無一之參錯”,以打造“信讞”“鐵案”。祥刑又稱“詳刑”,此之謂也。

所謂“平允”即“處斷平允”,是司法官在斷獄環節的準則,要求做到“得中惟平”。亦即罪刑之間“權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做到刑罰得中,罰當其罪,情法兩平。清代徐穎在《平刑節要》中告誡刑官,如果不本之以明,持之以公,參之以情法,加之以詳慎,則不免枉縱出入而失之平允。

為了追求“明”與“平”的司法價值標準,傳統中國特別強調“惟良折獄”的重要性,所謂祥刑與否“貴在得人”。對刑官在“道”與“術”方面都提出了高要求,既要嚴格依法,“援法斷罪”,又不能拘泥律條,刻板行法,應把握“時中與權”的方略,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法治的軌道內靈活變通,在天理、國法、人情之間斟酌權衡,尋找最佳平衡點,把握好尺度分寸,作出符合中道的判斷,“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追求實質意義的公平、公正。這不僅要求司法官詳究與精通律文律義,還要研究經史,探尋法律的理論基礎與律文背後深厚的法理,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嫺熟于法律的實際運作,了解民風民俗民情,認知當地社會和將要接觸的案件相關事物;有“奉君之法,不奉君之意”“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的責任擔當,不能聽任君主的一時喜怒,不能為明哲保身而束手束腳;不為威屈,不為利誘,忠直公廉,一惟情實,遵循法之輕重常理,不得預存從寬、從重之見,用昭公平。如此,法不至於私濫,人不死於非命。

推崇“中刑”之道,奉行“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的折獄理刑標準,對刑官而言,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基礎;對普通民眾來説,是信任司法的起碼條件;同時,明慎用刑而民無冤且民不怨,是判決能夠被順利執行的一種無形的社會力量。

期于無刑:

祥刑之目標

祥刑的首要目標是衛善安民。“刑者殘忍之事,而先王謂之祥者,蓋用之以安百姓也。百姓安則祥莫大焉。”刑法具有制裁功能,使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使受害者獲得有效的保護。“刑本不祥之器”,屬於“不得已”的“惡”,而之所以能稱為祥刑,正如邱濬所言,“刑雖主于刑人,然刑姦宄所以扶善良,雖曰不祥,然所以為祥也,故刑曰祥刑”。

明刑弼教,有恥且格。刑法具有行為評價和教育功能。《尚書·呂刑》稱:“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用刑不是目的,只是實行教化的手段,政刑規範人們的行為,德禮則規範人們的內心。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強調的是以德服人,主張只有“德化”和“禮教”才能啟發人內心的良善,對犯罪感到恥辱而無姦邪之心,安分守己,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預防犯罪的辦法。反之,單純依靠刑罰制裁往往導致刑網過密,人無所措手足。司法中通過聽訟斷獄,“先教後刑”“寓教于判”,來推行德教,維護禮義,使民知善遠罪。

天下無訟。“期于無刑”“天下無訟”是古代制刑的目的,更是用刑的終極追求,通過擇良吏清官,敬慎用刑、中正用刑、慈祥仁恕用刑,以期達到刑清化洽、人心安定的社會效果,從而實現祥刑所追求的良法善刑的“大治”目標。

總而言之,傳統中國祥刑觀強調刑事法的真正意義不在於懲罰,而在於社會的有效治理,在於“以民為本”底層邏輯的遵循;不在於刻板冰冷的約束制裁,而在於柔性溫暖的教化救贖,在於刑措安民、“天下無訟”和諧秩序的構建。刑法之利劍不能輕易開啟,應力求把刑罰的負面作用控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內。刑事法即使是嚴格、嚴厲的行為規範,也應蘊含天理、人情于其中,彰顯仁道、恕道之光芒。司法官既要恪守“援法斷罪”、執法嚴明之職責,又不能做機械用法的律條“搬運工”,刻薄寡恩的“法條主義”者。司法的最高境界是“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使天理、國法、人情保持動態的平衡,追求裁判的現實合理性,使國法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在民眾心中真正樹立起豐碑,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傳統中國的祥刑理念及良法善刑的制度設計與實踐探索,其特質與規律、經驗與得失,值得當代思考與鏡鑒。

(作者:呂 麗,係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傳統中國的祥刑追求”負責人,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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