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柏坡時期華北地區民族工作實踐與經驗啟示
中國共産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發展過程中將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理論和政策實踐。回顧黨的百餘年奮鬥歷程,黨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西柏坡時期華北地區民族工作是黨建立正確解決民族問題基本原則的實踐探索,為新中國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礎。對這一時期黨開展民族工作的實踐與經驗進行研究總結,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
中國共産黨在華北地區主要從踐行民族平等原則、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等方面來開展民族工作。
民族平等作為黨的民族政策的基石,是華北地區民族工作實踐的核心指導思想,是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中國共産黨以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為初心使命,從成立伊始就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原則。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規定,“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不分種族,一律平等”,這是我們黨領導的工農民主專政新型政權以法令的形式確立的各民族平等的原則,標誌著民族平等的原則進入了黨的民族工作的實踐層面。1947年10月公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提出,“承認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權利;聯合工農兵學商各被壓迫階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少數民族、各地華僑和其他愛國分子,組成民族統一戰線”,進一步確立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1947年12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頒佈施行中國土地法大綱補充辦法草案提出,“在東北解放區境內各少數民族應與漢人同等分地,並享有所有權”。1948年8月《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上關於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的建議》提出,“依據民族平等原則,保障居住在華北解放區內的蒙、回及其他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和漢族享有平等權利,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1948年12月《華北區村縣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選舉條例(草案)》規定,“在村、縣居住之少數民族,得按各該村、縣所定居民比額,單獨進行民族選舉,不受選區之限制”。華北地區民族工作的開展踐行了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平等、各民族在事實上平等的原則。
中國共産黨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1938年10月在《關於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黨的組織問題》中就少數民族中的工作指出,“黨中央應組織少數民族委員會,專門注意在少數民族中的工作,培養與團結少數民族的幹部”。西柏坡時期,華北地區少數民族幹部的數量不能滿足民族地區的工作需要。我們黨注意到,對於民族幹部的培養,一方面要幫助少數民族幹部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便於向本民族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另一方面要對民族地區的漢族幹部進行民族團結教育,糾正思想上存在的錯誤傾向,在工作中多關注少數民族幹部,避免形成工作的對立。1948年6月《中共中央東北局關於執行中央土改與整黨指示計劃向中央的報告》提出,“蒙區今後中心問題是要教育幹部懂得民族政策,以及培養蒙古新的幹部,懂得區別不同地區的不同政策,懂得在蒙區必須採取慎重緩進方針”;1948年9月中共內蒙黨委關於開辦黨校的決定提出,“這次開辦黨校,是要抽調現在在職的各級黨員幹部入校學習,進行組織教育,以克服各種無組織無紀律現象;黨校的教育內容,主要是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基本問題的教育以及黨的政策的教育、民族問題的教育、黨與黨的建設的教育”。少數民族幹部植根于少數民族群眾,深受本民族群眾的認可和信賴,這樣就能在少數民族地區發揮其獨特的民族優勢,使其能夠更好地傳達黨對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群眾的關懷和厚愛,從而推進少數民族地區各項事業發展。
中國共産黨在解決民族問題上的綱領經歷了從民族自決到民族自治的過程,這一轉變恰恰體現了黨把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原理同中國各民族實際情況相結合的思想演變過程。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召開,明確提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主張。在隨後陜甘寧邊區政府開展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的基礎上,1946年1月,中國共産黨提出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指出,“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權”,為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政治平等和民族自治提供了一種符合其根本利益的正確途徑。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我們黨開啟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歷程。中國共産黨在華北地區的民族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也反映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日益成熟。
二
中國共産黨在華北地區開展的民族工作實踐為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思路,也為此後黨的民族工作理論和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礎,積累了寶貴經驗。
堅持黨對民族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以及所在地區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差異,如何帶領各民族進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始終堅持黨對民族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關鍵。西柏坡時期,黨對民族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了民族平等原則的落實和民族自治政策的落地。1948年9月《中共中央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要求,“決定並公佈少數民族的基本方針和任務的決定權完全屬於中央,但各地得向中央提出建議”。1948年10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對伊東工委擅自頒發宣言佈告的批評中指出,“你們發佈宣告我黨目前對伊盟全部政策這樣重要的文件,事前不請示,是嚴重的無紀律現象”。上述文件體現了黨中央對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視,民族工作複雜、政策性強,需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來確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符合黨的民族工作方針。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西柏坡時期,黨內頒發的文件多以中華民族來代指各個民族,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層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認知,更是團結各少數民族的一種政治話語。1948年8月,中共中央東北局一份關於內蒙幹部會議的材料中指出,“從內蒙解放的道路證明,我們黨的民族政策,是一貫正確始終不渝的。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以來,即宣佈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從各方面幫助少數民族的解放與發展”。這彰顯了中國共産黨從中華民族大團結的角度真心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情懷,並將黨的民族工作方針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起來,開展民族區域自治,為新中國成立後其他自治區的建立提供了借鑒。實踐證明,黨對各少數民族既支援他們在民族地區進行自治,又選派精幹的幹部隊伍到民族地區幫助發展生産等民族工作舉措極大地提升了各少數民族對中國共産黨的高度認同,也加強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出了積極探索。
加強民族團結。民族團結是中國共産黨處理民族關係問題的一項準則,包括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和各民族內部的團結。在具體的工作層面就是要保障各少數民族合法的權利和利益。1948年6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於召開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暨代表選舉辦法的決定》規定,“代表名額:回民代表定為七人,由各行署區及石家莊市各選派一人”。這既是民族平等作為黨的民族政策的體現,也保障了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更是加強民族團結的政策保障。早在1945年,毛澤東同志在黨的七大上所作的《論聯合政府》報告中指出,“必須幫助各少數民族的廣大人民群眾”,“他們的言語、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被尊重”。實踐證明,民族團結是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也是中國共産黨民族政策的核心內容,民族團結政策促進了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促進各族兒女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奔赴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
(作者:劉 森,係河北師範大學附屬民族學院院長、研究員,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百年來華北地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歷史演進與當代價值研究”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