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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構建中國民法理論體系

2024-08-16 14:13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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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中國自主知識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儘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民法理論體系,是指由民法相關概念與原理構成的具有邏輯聯繫的民法理論的總和。民法理論體系以民法的部門化、法典化為依託。我國民法典的頒行,為構建中國自主的民法理論體系提供了歷史機遇和良好條件。但毋庸諱言,目前我國的民法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還處於“照著講”狀態,“接著講”方面有所不足,體系和內容上的自主性仍不夠鮮明。筆者認為,構建中國民法理論體系,應從體系結構、內容闡釋、概念提煉等方面彰顯中國特色。

其一,體系結構。民法理論以民法為闡釋對象,我國民法理論體系應緊緊圍繞民法典而構建。我國民法典採取了七編制的編纂體例,人格權與侵權責任成為獨立的民法制度,構建我國民法理論體系也應結合這一特點,而不宜簡單盲目借鑒大陸法係潘德克頓體系的五編制框架。在此基礎上,我國民法理論體系應體現如下特點:一是以“民事權利”為軸。民法是權利法,我國民法典的體例設計也凸顯了“民事權利”這一邏輯主線:總則編確立了民事權利的一般規則;第二編至第六編對各類民事權利(物權、債權、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作了具體規定;第七編為民事權利提供了侵權救濟規則。我國的民法理論體系,應圍繞“民事權利”這一軸心而構建,其基本框架應為:民事權利的一般理論—各類民事權利的理論—民事權利侵權救濟理論。二是人、物並重。我國自民法通則起,便明確民法以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為調整對象,並對人身權作了專門規定。民法典專設人格權編,對人格權益予以全面確認和保護,確立了我國民法的人格權、財産權的二元結構。民法理論體系的構建應依此展開,既全面闡述財産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産權等)的理論知識,也應重視人格權理論知識的提煉與闡述。三是“債”“責”分立。傳統民法債法(編)在總—分結構中涵蓋合意之債(契約之債)與法定之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債),對債與“責任”未作區分。我國自民法通則起,便將債權(債務)與民事責任予以區分,民法典亦未設債編,傳統債法被拆分為合同編(含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責任編,並以合同編之“通則”承擔債法總則功能。這種立法體例,為我國債法理論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指引(包括債的一般理論和合同之債、準合同之債、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理論)。

其二,內容闡釋。我國的民法理論體系應充分體現中國特色,展現“接著講”的成果。我國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宗旨,反映了民法典所蘊含的價值追求,這應成為構建民法理論體系的價值基礎,並在相關領域中得到充分闡析;我國民法未採取傳統民法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法人分類,而是採取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的分類,民法理論理應對此作出學理解釋;我國民法對所有權採取了“國家”“集體”“私人”的主體區分,對“地上權”採取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二元建構,對集體農地採取了“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物權法理論應當對其理據加以闡析;我國民法對債法採取了以合同編(通則)為普通法、以侵權責任編等為特別法的區分式構造,債法理論也應反映這一制度創新;我國民法在人格權保護、婚姻家庭與繼承、侵權責任等領域均有自身特色與創新(如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代位繼承制度、生態侵權責任制度),應在民法理論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此外,民法是爭議裁判之法,除民法典中既有的概念、規則外,本土司法實踐也是民法理論的重要生産場域,我國民法理論體系應吸納審判實踐經驗,如司法解釋中的裁判規則、指導案例等,對其作出科學的解析。

其三,概念提煉。在數十年的法治實踐與法學研究中,我國提煉和創設了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法概念,對這些概念予以闡釋與解析,是構建中國民法理論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茲舉數例:(1)民事責任。民法典沿襲民法通則,確立了“民事責任”制度並對侵權責任予以專門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債”的概念,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對此概念,應通過厘清“責任”與“債務”、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關係揭示其內涵與制度價值。(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民法典在法人“三分法”下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特別法人”範疇,使其成為我國獨有的一種法人類型。對此類法人的概念內涵及其法律屬性,應在民法理論中作出科學闡述。(3)非法人組織。我國民法對民事主體採取了三元構造,確立了非法人組織的主體地位,民法理論應在比較法的基礎上厘清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構建完整的法人理論體系。(4)集體所有權。我國民法對所有權採取了主體區分模式,與國家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並存的集體所有權是我國特有的所有權形態,但學界對其性質仍存在“集體成員總有”“集體法人所有”等不同認識,還需要結合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制度的構建開展進一步探討。(5)人格權請求權。我國學者借鑒傳統民法中物權請求權概念倡設了“人格權請求權”概念,實屬人格權保護領域的理論創新,但對於人格權請求權的概念構造,學者間尚存在“廣義説”與“狹義説”的認識分歧,為此需要開展進一步研討,以凝聚學術共識,助力我國人格權保護理論的完善。

總之,我國法學工作者應立足中國法治實踐探索,認真總結民法典的編纂經驗和實施成效,在以往研究基礎上不斷完善拓新,加快構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民法理論體系。

(作者:溫世揚,係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責任編輯: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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