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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童”當道
       何從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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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最近,在重慶發生的一起“10歲女童暴打1歲半男孩並將其從25樓扔下導致重傷”的事件,讓國人在驚詫之餘,也感慨“現在的小孩怎麼這麼瘋狂”。事後,因涉事女孩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涉事女孩也由其母親帶離“是非之地”。但由於事件性質的惡劣以及摔嬰女孩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和任何強制措施引發了人們的熱議。

     

  • 歷史上,類似事件並不少見

     

     

    1968年,英國小女孩Mary Bell殘忍虐殺一3歲和一4歲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據兒童心理學專家奧頓博士在審訊期間的評估,他發現殺死兩個小孩子對於Mary來説只是一件開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殺人動機,事後Mary甚至還把過程描述在作業本上。

    1993年2月12號,英國利物浦,年僅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在購物中心拐騙了2歲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爾傑(James Bulger),並殘忍的將其虐殺,事後還計劃偽造火車碾過致死的假像。而他們則因此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 社會原因還是天生犯罪人

     

     

    有關教育家庭導致犯罪幼齡化的問題已經説得太多,在此不一一贅述。現在我們想著重探討的是她施暴的行為會不會是天性所然。

    雖然天生犯罪人的理論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背景的烙印,或許可謂之歷史的局限性,但是有關犯罪基因的研究卻從來沒有停止過。2005年的權威期刊《兒童心理學與精神病學》上刊登了一篇被多次引用的論文:《七歲兒童的重要基因風險的證據》。文章就明確了某些心理特點會遺傳,而這些特點會在兒童階段就産生影響。德國不萊梅大學神經病學教授傑哈德·羅斯也發現了大腦額葉的病變和犯罪相關,這部分出現病變的人66%會犯重罪。而這種病變,甚至可以在5歲左右兒童身上就可體現。

    由此可見,“犯罪人格傾向是天生”的證據,這種因素理應重視;但另一方面,也不應片面的去看待這些生物學證據。生物學表明瞭一種趨勢,但也證明了這種趨勢並非不可改變。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精神病學研究員李.羅賓斯在一些行為有問題的孩子們身上做了一系列研究,並且一直追蹤到他們的成人時代。這研究揭示了兩件事:第一個是幾乎每一個患精神病的成人都像孩提時一樣極度的反社會;第二個是在反社會特徵評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沒有變成患精神病的成人。換句話説,早做評估是必要的,但評估結果並不足以預測誰最終會否成為一名暴力罪犯。

     

  •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提前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智慧化、成人化及數量增多的現狀,有法律學人主張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是:1.未成年人無論是體格還是心理智力、對問題的分析和是非對錯的判斷(能力)都已經達到了成人的水準,但由於受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使其受到的與其所實施的行為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義性。因此,針對現代未成年人早熟的普遍現象,法律應考慮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2.立法機關不能再回避這個問題,30年前的立法所作的規定是符合國內實情的,也體現了“教育為主,事實上繼承懲罰為輔”的良好原則。然而時過境遷,無論是社會環境還是未成年人的生理髮育,繼承。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應當與時俱進。

    從國外的經驗看,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身心發育變化,在不同時期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十分普遍。綜合分析我國物質的、環境的和未成年人個體的因素,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應定在10到12歲之間。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同時也就具備了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亦大量存在。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 惡童當道 何去何從

     

     

    據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預防青少年不良行為辦公室(OJJDP)的數據,在2010年,全美國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謀殺罪,佔到當年被定罪的謀殺犯的7%,這還是各方面預防犯罪努力的結果。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曾經有三分之一的謀殺案有未成年罪犯參與。換句話説,如果放到世界範圍來看,未成年人從事犯罪,特別是惡性暴力犯罪,已經不是個別的偶然案例,而是一個觸目驚心的大問題。

    對於這樣的問題兒童,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英國的反社會行為法令規定,7歲以上的孩子出現了嚴重的反社會行為,政府即可提請法院作出“父母養育令”,責令監護人到家長學校進行專門培訓,寫出如何對自己孩子進行管教的心得體會和教育計劃,社區工作者定期對家長和孩子進行督促檢查,干預的時期至少達到12個月。

    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還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一句“責令家長管教”,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警方對孩子家長説一句話“你應當對孩子嚴加管教”了事,缺乏具體內容。結合本案,我認為當地政府的干預,首先應是組織專家對李某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對此《精神衛生法》也有依據)。雖然兒童患精神疾病的比重不是很大,但近年來確有上升的趨勢,據泰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主任許成文介紹,他們醫院收治的最小病人只有8歲,還有一名12歲的重症精神分裂症患者。【詳細

     

     

結束語

找到了病根,才能對症下藥,也才能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盡可能地對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盡可能地減少此類問題孩子的産生,讓這個世界沒有傷害,也沒有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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