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好人安心的做好事



好人能安心地做好事

讓好人安心的做好事
 

聚焦

  • 9歲娃娃攙扶老人,卻被老人一把死死抓住,稱自己是被娃娃撞倒,並要求賠償醫藥費。事件拉鋸5個多月後,日前,因敲詐勒索,公安機關給予了蔣婆婆和兒子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但由於蔣婆婆已年過七旬,行政拘留依法不予執行。昨日,老人仍堅稱自己是被小孩撞倒的,她覺得自己被冤枉,甚至賭咒:“如果我説了假話騙人,我全家死絕。”面對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老人一家表示不服,將申請復議。
  • 當摔倒的老人變成“危險人物”

     

     

     

    自七年前的南京“彭宇案”開始,摔倒在路邊的老人似乎就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危險分子”,不少人都害怕被訛詐而不敢貿然攙扶。每當談及類似的“老人詐摔”糾紛,輿論都慣於從社會信任和社會道德的角度進行探討,但最終往往難以達成共識,反倒讓越來越多的人不敢毫無顧忌地去幫助他人。從這一點來看,達州警方在法律框架內處置糾紛並懲治“詐摔”者,開了一個不錯的先例。

     

    3名涉事小孩已在目擊者的證詞中洗清嫌疑,但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老太對處置結果存有異議。公共事件無懼爭議,但要化解這種雙方各執一詞的糾紛,拿全家性命“賭咒”是行不通的,歸根結底還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回顧“詐摔”事件始末,涉事小孩之所以沒成“達川版彭宇”,最關鍵的原因是,他們的家長通過舉牌尋找證人、向派出所報案等行為,還原了事實真相,依法認定了責任歸屬。在出現新證據之前,當地警方的處置結果都是站得住腳的。那老太如果真想翻案,應同樣選擇法律途徑。[詳細]

     

  • 老太不能舉證被撞,孩子家長無需賠償

     

     

     

    單從法律角度看,廓清雙方責任未必複雜。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更對這一舉證責任原則作了更詳細的詮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説,若老太一方拿不出確鑿證據證明孩子是撞人者,孩子家長就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這起普通民事糾紛,本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可是,老太家人卻將其滯留小孩家中,並“揚言不賠醫藥費老人就不走”,讓事件性質發生改變。它或將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尋釁滋事行為,甚至是敲詐勒索行為。而三位家長被迫作出的同意部分賠償許諾,也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其他地方發生的一些案例中,有些老人假裝摔倒,借機碰瓷,且賠償要求遠超出合理範圍,也可能觸及刑律,涉嫌敲詐勒索罪。[詳細]

     

  • 還應該有一則“好心人免責條款”

     

     

     

    面對這樣的案例,我們更應該著力於在法律制度的根源上予以對好心人的“關照”。最好的辦法就是,引入許多歐美國家都明確立法的“好心人免則條款”。所謂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基本內容是這樣的: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在某種意義上講,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避免好心人被壞人訛上的尷尬。

     

    保護施救者的權利不受傷害,是喚回公德的前提。公德的回歸,自然不只是簡單的道德問題,還與司法公正緊密相關。比起道德評判,一個能保證好人不受傷害的法律制度,更加可靠。對於其他地方政府而言,如何避免施救者被訛,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施救者的後顧之憂,顯然是需要立法解決的急迫問題。 [詳細]

     

  • 法律做土,才能讓道德開花

     

     

     

    一起不公正的待遇,有可能用十起公正的事例也難以挽回損失。“見扶不扶”的道德糾結背後,更多的是對後果的擔憂以及風險的恐懼。但問題在於,就個案來説,究竟是誣陷或者訛詐,還是逃避或者撒謊,確實是個很難“自證其清”的事情。拋開道德本身來説,老人受傷已經涉及到法律界定的範疇,需要法律的介入厘情真相。

     

    現實中,確實不乏惡老太式的誣陷或者訛詐,並對社會信任産生了嚴重的衝擊。在 “不是壞人變老了,就是老人變壞了”的感嘆下,很多人都會將愛心與善舉埋下心中,並視明哲保身為最現實的哲學。於是道德饑渴之下,難免會對每一起誣陷或者訛詐事件,給予全民道德的審判,“人人聲討”之下,會不會“情緒審判”不得而知,但在眾聲共調之下,老人的淚水與賭咒,同樣是一種值得傾聽的聲音,同樣是一種需要正視的權利。

     

    但是處理的分歧,法律的爭議,不應用道德的標準去審判,這可能會影響事態的走向和事實的公正,不利於對個人最基本權利的保護。若是連基本的法律底線都無法堅守,道德保衛就會成為最大的道德破壞。[詳細]

     

  • 別指望一起案件就看透人間善惡

     

     

     

    在中國傲然的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的時候,國民道德標桿卻尷尬的定義在敢不敢扶老人的水準上。我們還是能在很多場合、很多畫面中,看到聽到對於本民族尊老愛幼、傳統美德的樂觀認可。這就造成了兩種平行線的錯覺,到底是視聽上的豐滿,還是現實中的骨感?

     

    也許兩者都不是,在不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時候,國人還是很樂意的伸出幫助之援手,比如公交車上讓讓座,給陌生人指指路,甚至也有最美媽媽、最美保安等敢於伸出生命之手來接住從空中墜落的生命。然而吊詭的是,但凡在馬路邊上出現的各種狀況,就成了國人不敢輕易動作的場所。除了各種碰瓷的蠅營狗茍之外,也有彭宇案和小悅悅事件的深刻“啟蒙”。[詳細]

     

    別指望在一起“兒童扶老人案”中,看透所有的人間善惡。在已有法律裁決的前提下,將媒體的聚光燈持久聚焦于個案,並將其誇大成對群體的批判,不僅會給當事人構成難以承受的壓力,造成超出必要程度的傷害,對整個社會也無甚裨益。法律要罰當其罪,輿論也該止于當止。[詳細]

     

    (編輯:楊公振)

結束語

扶老人這事,可以放大也可以微觀。放大了來説,總能扯到體制的弊端,機制的陳腐,而諸如社會轉型期精神文明遠遠落後物質文明的步伐,讓等等靈魂的喊聲總會此起彼伏。往微觀的説,善小而為之也要思量再三,幾乎成了善良人民所無法承受之煎熬,而看到老外“該出手時就出手”的瀟灑,讓曾經禮儀之邦羞愧難當。再有老人倒下,以後由誰來扶?這成了我們對這個時代的未竟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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