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

    這個夏天,雲南昭通發生的李昌奎強姦殺人案吸引著眾多的眼球。對比前不久的藥家鑫案,受害人張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藥家鑫就該享受此待遇。有關藥家鑫該不該死,在此存而不論,但這話套在本案中,似乎更為正確: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該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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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殺”“慎殺”不是不殺的藉口
    在藥家鑫案中,也存在一個自首的問題。而且,李昌奎的自首遠比藥家鑫要晚和更加被動。人們發現,我國刑法上確定的自首行為,所指範圍十分寬泛,實際界定中爭議不斷;即便是十分典型的自首,其寬恕效力也要依據案情裁定,存在較多彈性,往往與案件本身的性質、危害等具有某些關聯。現行法律上的自首,僅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不是“必須”從輕發落的事由。而司法實踐中是不是真的可以給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具體從輕、減輕的幅度究竟怎樣把握,則全憑各地、各級法院的刑事法官綜合判斷。【詳細】
李昌奎案再現量刑界限模糊

    單以犯罪情節和後果而論,對李昌奎判決死刑並無不妥。雲南省高院終審改判為死緩,也契合了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與最高司法機關限制適用死刑的指示精神相吻合。從刑罰適用來講,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等,也可構成改判的考量事由。但是,民意不答應。同樣兇殘的犯罪手段,同樣惡劣的犯罪情節,同樣嚴重的犯罪後果,也同樣具有自首情節,緣何藥家鑫判了死刑,而李昌奎判了死緩?從一開始,李昌奎案就被輿論貼上了雲南藥家鑫案的標簽,在簡單比較之下,網民旋即提出了不公正的質疑。【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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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姦殺免死”當思重拾司法公信

    由於此案已經成為繼藥家鑫案之後的又一備受關注的公共事件,重新審查此案,不僅要充分體現司法和法律適用的公正與嚴謹,還要有利於廓清人們對司法實踐的某些認知爭議。
    人們之所以對“姦殺案”罪犯被判死緩反響強烈,既緣于對雲南省高院以案犯“投案自首”、“積極賠償”為從輕理由的質疑,更緣于有此前的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比。儘管中國法律實行的是成文法係而非判例法係,但老百姓卻長期以來習慣於“前面有車後面有轍”的類比推理,把司法公正樸素地理解為一視同仁和“同案同判”。公眾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無論是從犯罪情節還是犯罪動機看,李昌奎“姦殺案”都遠比藥家鑫殺人案,性質更惡劣、手段更殘忍,堪稱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儘管人們一直致力於推動司法的專業化和獨立性,但我們不能簡單地把輿論監督視為干預司法和輿論審判。相反,正是輿論執著不懈的庭外監督,才促使公正司法的日漸成熟和日趨獨立。【詳細】

社會輿論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誠然,作為普通民眾,對於法律的具體條款可能了解不多,但是,據此就把民意拋在司法之外,這跟百年前的那些宣稱國人民智不行,不可實行新制度者本質上有何差異呢?何況正如筆者前述,社會輿論事實上普遍存在於中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且已經被大量事實證明是行之有效,而富有積極意義的。
    某種“分立”思想,的確具有借鑒意義,但世界本就是一體化的,社會從來都是整體化的,即任何的絕對割裂都是幼稚的。儘管某種“分立”思想也伴生著“制衡”原則,但其與飽含人類大智慧的中國傳統之陰陽思維方式還是相差甚遠。換言之,于司法我們也得依據陰陽思維方式而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等的保障作用。
    至於某些司法者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等,的確令人不敢恭維,但正因如此,社會輿論顯得更為重要,不然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可能更會大行其道。何況任何人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等都可以得到提升。【詳細】

    “三尺平臺決百訟,一紙判決安萬民”,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底線,如果這最後的一道底線都因個別法官的審判失當而失守,為受害人申張正義、為社會營造公正法治氛圍的希冀也將成泡影。“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但願這樣的光輝能夠普照到每一個角落,但願正義,不要永遠走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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