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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不是寫意畫是工筆畫”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發佈時間:2018-03-15 08:31:17 責任編輯:吳亮

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浙江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劉建超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他認為,監察體制改革不是一個寫意畫,它是一個工筆畫,一定是精準的。

劉建超曾任外交部新聞發言人,2015年,他轉戰反腐敗工作領域,出任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等職。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7年1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三省市試點工作進入實質層面。同年1月22日,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2017年5月,劉建超出任浙江省委常委、紀委書記。兩個月後,劉建超當選為浙江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談及監察體制改革下的“浙江經驗”,劉建超説,對於監察體制改革,“浙江經驗”就是全面、準確地落實中央的決策。

談留置措施

會告訴被留置對象在留置期間的權利

北青報:監察法草案中規定了留置等12項監察委調查措施,在浙江改革試點中,留置措施具體是怎麼執行的?

劉建超:目前監察法草案還沒有通過,浙江監察委目前開展監察試點工作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這個決定在通過之時就把談話、訊問、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許可權賦予三個試點省份。

留置審批程式如何呢?在實際中,是監察委相關專案組在掌握了相關證據,並判定涉及幾種具體情形後,提出工作意見,最後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執行留置措施。執行留置措施,有兩方面力量:一是監察委的調查人員,二是公安人員。主要是確保法律嚴肅性,確保依法留置,同時利用公安執法的能力和權力採取留置措施。

北青報:實踐中,留置的場所具體指什麼?對被留置人的生活起居保障是怎樣的?

劉建超:執行地點,監察法草案規定留置是在特定場所。浙江的實踐是,特定的場所是指,利用原來紀委辦理黨員違紀,就是紀律審查的場所,也叫“兩規”場所,現在繼續運用為留置場所。國家監察委成立後,會有四級監察委,市級以上有“兩規”場所,縣以下也就是鄉鎮、街道是沒有監察委的,也就是沒有“兩規”場所。所以我們就採取了另外的辦法:第一,縣以下採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級監察委留置的場所去留置;第二,對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設施進行改造,成為留置場所。

雖然地點是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的區域,有些設施比如吃飯區域通用,但開闢的留置專區和看守所的其他區域性質是不一樣的。留置時,我們會告訴被留置對象在留置期間他的一些權利。留置開始後,他會被安置在一個相對舒適的地方,非常安全,飲食也有保障。

談監督

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

北青報:被留置人權利保障靠什麼監督?

劉建超:這是有嚴格的紀律和法律要求的。比如浙江,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從留置的第一分鐘到解除留置的最後一分鐘都是處在監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監控系統內部有幾個規定:一,調查組自身要有監督,調查組組長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二,監察委內部有一個案件管理部門,對留置期間的所有事情進行監督和管理,出現問題要及時報告,違規的問題要及時制止。同時,公安機關也要對留置場所進行24小時監控。其間的談話、詢問也是有嚴格規定的,夜裏11點前必須結束談話,保證被談話人的休息時間。

談力量融合

從融合的效力看1+1>2

北青報:目前,檢察院反貪反瀆職部門的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兩支力量融合、機構改造,兩支力量如何融合?如何達到1+1>2的效果?

劉建超:第一是職能的融合。原來紀委不具備執法的職能,檢察機關不具備執紀的職能。之前紀律檢察機關是監督執紀問責,現在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這些職責都要靠融合後的人馬。

第二是能力的融合。現在要求監察委工作人員既要對黨章黨紀充分認識,同時要具備依法監督調查和提出處置意見的能力。這一過程中安排大量的培訓、大量的案件總結,加快兩支隊伍融合。

第三是機構的融合。浙江省監察委沒有對轉隸過來的檢察機關的人員單獨組建部門,而是和原來紀委處室混編。現在已經分不清誰是原來紀委機關,誰是轉隸過來的。從融合方面,1+1=1,而從融合的效力看是1+1>2的。

可以説,案件工作做得很細緻,包括今年春節我們工作人員在各個留置場所給被調查對象包餃子,組織他們看春晚等。並不是原來的檢察機關的這種逮捕和採取拘留這樣的司法強制措施,對被調查對象採取留置措施時,安全有保障、權益有保障。現在監察機關不是紀律檢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效力簡單的疊加,而是一個效力放大。

談反腐成績

去年浙江處理問題線索43807件

北青報:如何看待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反腐的效率?

劉建超:效率還是很高的。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各級監察委員會共對292名被調查人採取了留置措施,辦結的案件中,涉及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這一類被留置對象,百分之百被移送起訴。

浙江省監察委成立以來,截至3月11日,調查的廳級幹部達到了28起、29人,其中涉及職務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長了60%。2017年,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問題線索43807件,同比上升了84.4%。從效率看,我們移送起訴的案件(涉及職務犯罪),平均留置的時間是42.5天,比改革之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平均用時縮短了61.4%。

談下一步發展

精準有序地推進監察體制改革

北青報:監察體制下一步如何完善?

劉建超:監察法(目前還是監察法草案)其實是一個基本法或者説根本法。之後根據實踐,以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現在正考慮制定監察法的實施細則。首先目前這個監察法的草案我認為是成熟的,是基於三個試點省市過去一年所形成的實踐經驗;其次,新事物在運作過程中肯定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反腐敗向下進一步延伸的問題,現在監察委只是設到縣一級,鄉一級怎麼辦?目前,監察法草案規定可以使用派出的監察辦公室和派出的監察專員解決這一問題,下一步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北青報:作為監察體制三個試點省市之一,浙江有哪些特點?

劉建超:我覺得,浙江監察體制改革和山西、北京都是在中共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決定的基礎上來開展相關的工作,儘管做法上可能有一些區別,但取得的成效都是一致的。至於“浙江經驗”,有個形象的比喻就是,改革就像一個人的身體,為了保持一種活力,不但這個人身體中的主動脈血液要走通,毛細血管也要通。下一步會繼續精準有序地推進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不是一個寫意畫,它是一個工筆畫,一定是精準的。(記者 趙萌 郝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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