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李潔陳斯)3月10日上午,全國人大北京團舉行全團會,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萬明在審議發言時在訴訟制度中建立調解前置的環節,讓更多的糾紛在進入訴訟程式前得到化解。
同時,他建議前置調解程式可以在家事類糾紛、相鄰關係類糾紛、小額債務類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務糾紛、物業管理類糾紛中適用。
“訴訟到法院的案件不是越多越好。”楊萬明解釋説,只有人們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莫衷一是時,才需要法院一錘定音,人民法院更應該突出的是其適用規則、明確規則、解釋規則、創制規則這方面的職能。
去年訴前成功化解7萬糾紛
楊萬明介紹,中辦、國辦已下發《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最高法院也專門出臺相關意見。目前,人民法院大力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已取得一定成效。
楊萬明表示,以北京法院為例,2016年北京法院導出案件6.8萬多件,調解成功1.9萬多件。去年導出30多萬件,調解成功了7萬多件。導出率是上一年的4.42倍,調解成功的案件比上年高出3.74倍。但總體看,目前矛盾糾紛分層、分流化解體系沒有形成。
楊萬明介紹,近幾年,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從2014年的46萬件到去年的76萬件,導入多元化解程式並調解成功的案件僅佔民商事一審案件的16.9%。訴前調解的成功率總體不高,有些分流出去的案件最終又回到了法院。
建議
調解前置需立法支援
究其原因,楊萬明代表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調解前置的法律制度,訴前調解缺乏強制力和完善的程式安排。
“目前,我們的訴前調解並沒有突破以當事人自願為適用的前提條件,也沒有配套設置當事人拒絕調解可能産生的法律責任。”楊萬明認為,儘管很多法院開展了大量的案件分流引導工作,但收效不明顯。
“很多糾紛經過大量工作,説服了當事人,找到了適宜的調解組織,將糾紛委託給他們去調解,卻往往因為缺乏法律約束機制,效果不是很好,最後很多糾紛又回到了法院。”楊萬明説,建立調解前置法律制度已成為突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瓶頸的關鍵。這也是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一種普遍趨勢。
明確調解前置案件範圍
楊萬明代表建議,通過立法明確法定調解前置的案件範圍,結合北京市相關調解組織發展情況綜合考量。
當前的前置調解程式可以適用於家事類糾紛、小額債務類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交通事故類糾紛、勞務糾紛、物業管理糾紛當中。
同時,明確調解前置的例外情形,確保不適宜訴前調解的案件能夠及時進入訴訟程式,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還要建立調解前置的程式與訴訟程式緊密銜接,對訴前調解中提交的證據、確認的實事、歸納的爭議焦點等,如調解不成,在後續的訴訟程式中還可繼續有效,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法定調解前置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可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楊萬明建議,完善調解前置配套保障措施,確保調解員隊伍穩定。他還建議,由全國人大以授權的方式確定一些法院開展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