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是換屆之年,全國政協正在不斷完善協商議政格局,強化民主監督職能。也有越來越多的“政協提案”得到回應、採納、落實。閃電新聞記者在北京第一時間為您解鎖本屆政協委員建言獻策帶來的好觀點。
@住魯政協委員張國俊
齊魯網北京3月12日訊 “就拿我所在的會計所為例,總部在上海,那麼任何需要公章的報表和文件,全國各地的分所都要花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總部蓋章。每年,我手頭上會有9000多件需要蓋公章的文件。經常為了蓋一個章從濟南坐飛機到上海,蓋完章再飛回來。”全國政協委員張國俊以自己的親身體會為出發點,從現代化的商務日常工作中提出疑問,小切口引發思考。
他今年的提案很務實——在商事活動中推廣普及電子簽章。
中國有使用公章的傳統,數千年來直至今天,公章在商事活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這種長久以來形成的公章制度或文化下,只有蓋上公章的文件才被當事人認可其內容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實踐中,一個商事主體僅允許刻製一個公章,在商事主體的組織、規模越來越大(在全國各地設有若干分支機構)或者商事活動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需要加蓋公章的文件日益增多;對於一些需要特殊資質的業務,法律或者監管制度要求相關文件應加蓋總部公章,這些現實情況導致一個公章不足以滿足業務需求,給業務運營造成了實際困難,企業為此花費很多運營成本,嚴重影響了商事活動的效率。
所以,本次張國俊的提案迎來一片叫好聲。
但是,電子簽章的推廣的確存在很現實的問題,比如,有關各方對經電子簽章的法律文件的認可度不高;對於電子簽章而言傳統民事訴訟證據原件認定規則不合時宜,提供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非常困難。
對此,張國俊委員提出了幾點建議:“建議行業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機構能以開放態度對待經電子簽章的文件,以適當方式明確肯定經電子簽章文件的法律效力。如果情況允許,行業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機構可以考慮在其電子設備上安裝和使用相應的電子簽章應用程式,從而通過電子方式獲取和查看使用經電子簽章的文件。”
另一方面,按照《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發展司法中關於電子證據原件的舉證規則,張國俊提議,“根據《電子簽名法》,只要內容完整未被更改並可隨時調取內容的數據電文就被視為電子數據的證據原件,因數據傳輸的技術特點所導致的形式變化並不影響其‘原件’性質。”
如今,我們已經習慣使用電子護照、電子牌照等,不知道電子簽章離我們還有多遠?
閃電新聞記者 李怡靜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