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資料顯示,我國目前因工作壓力增大而導致“過勞死”的人數呈上升趨勢。
對此,政協工會界委員呼籲,要遏制過度加班現象,在企業層面建立健全工時協商機制,在行業層面科學制定勞動定額,在立法層面明確界定“過勞死”標準,在政府層面加大執法懲處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過勞死”——職場不能承受之重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感覺身體被掏空。”不少職場人士和記者聊到工作狀態時,如是説。
工作壓力大、加班常態化導致的過度勞累、健康透支,正威脅著不少人的生命。“過勞死”已不再是某一行業的特有現象,並且呈年輕化趨勢。
全國總工會開展的第八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顯示,47.1%的職工每週工作時間在40小時以內,31.3%的職工每週工作時間在41~4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職工佔比21.6%;加班加點足額拿到加班費或倒休的職工僅佔44%;沒有享受帶薪年假、沒有補償的佔35.1%。
而據北京市總工會2017年的調查顯示,專職“網約工”平均每週工作6天以上的佔86.8%,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的佔42.2%。一些網際網路企業甚至提出“997”口號,即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21點,一週7天無休。
“過度加班不只存在於一些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甚至擴散到了部分國企和事業單位。”全國總工會研究室主任呂國泉委員告訴記者,就連很多公務員也時常自嘲現在的工作狀態是“五加二”“白加黑”。
北京師範大學勞動力市場研究中心主任賴德勝介紹,目前,中國還存在男性“長工時”與女性“第二輪班”並存的現象。在加班群體中,男性是“主力”,平均周工作時間比女性高出約2小時。“第二輪班”是指女性不僅和男性一樣承擔有酬勞動,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的現象。隨著中國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很多女性參與社會活動,但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禁錮使得“第二輪班”現象普遍。
賴德勝認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應該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這有利於擴大就業、提升就業品質,有利於勞動者身心健康,有利於勞動生産率的提高。
“過勞死”難認定、難維權
雖然“過勞”越來越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但“過勞死”,卻常常處於無法律保護的尷尬境地。
“人的死亡往往不是一個因素引起的。如何認定‘過勞死’,哪些病或情況應該認定為‘過勞死’?在沒有生物醫學定義時,單純靠醫學診斷來推動法律鑒定並不容易。很多概念還沒有澄清。”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副所長孫承業委員坦言,“過勞死”首先面臨的是概念界定難,它不是一個生物醫學的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
孫承業委員認為,“過勞死”還面臨認定難。它不像別的職業病,有一套完整的認定體系。即使考慮到是“過勞死”,該如何認定,用什麼程式認定,有哪些指標,哪些病和“過勞死”有關,現有的研究基礎遠遠不夠。
孫承業委員的觀點引起了很多委員的共鳴。天津市律師協會會長楊玉芙委員認為,“過勞死”有兩個有待解決的難點,包括工傷認定難和依法維權難。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未提及“過勞死”,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但現實中,多數‘過勞死’因長時間過度勞累所致,其損害結果未必都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很多情況下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而且,‘過勞死’具有隱蔽、累積、持續等特點,勞動者或者突發疾病但並未死亡,或者經搶救後在48小時以外死亡,這些情形同樣不能適用關於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法律規定。”楊玉芙委員説。
除了很難認定為工傷,楊玉芙委員認為,近親屬依法維權也較難,“雖然《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對侵害人身權利的情形有原則性規定,但疾病發作與工作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過勞事實如何認定等都缺乏明確規定,導致‘過勞死’者的近親屬很難維權。”
合理確定勞動工時
儘管我國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明確規定,但現實中一些企業尤其是網際網路企業,加班則是一種“365天、全員式”的常態。
“現在一些企業甚至以‘加班文化’為企業文化,提倡以加班為榮。這比‘過勞死’更可怕。”呂國泉委員認為,遏制“過勞死”現象首先要扭轉加班光榮的認知,形成科學合理的工作方式,以此來稀釋“過勞死”的社會基礎和文化氛圍。
呂國泉委員指出,要在立法層面明確界定“過勞死”標準。在充分研究基礎上,作出確認、衡量勞動強度更為全面、準確和細化的規定,明確是否可將“過勞死”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特殊情形,並將其納入職業病目錄或建立專門的法律進行預防和規範,解決“過勞死”者的近親屬維權難、企業違法成本低等問題。
呂國泉委員同時呼籲,要在行業層面科學制定勞動定額。産業工會與行業協會要加強對産業、行業勞動定額、勞動標準的研究與制定,為企業制定合理規範的工時提供依據和指引。在企業層面要建立健全工時協商機制。企業要圍繞工時、勞動定額等問題,與工會集體協商,共同研究制訂符合行業標準、適應企業實際、反映職工意願的工時制度。同時,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執行工時規定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應該加強對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的規定,將其變成一個硬性指標來強化,保證職工健康,避免出現因過勞導致的死亡。”呂國泉委員提出,要合理確定科學的勞動工時,並讓帶薪休假制度得到真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