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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憲法”迎第五次大修 將載入“新時代”

文章來源:中國網 發佈時間:2018-03-07 08:42:26 責任編輯:張艷玲

中國網新聞3 月7 日訊(記者 胡永平)我國立法領域將迎來一件頭等大事——修改憲法。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對憲法進行第五次重大修改。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它的修改,牽一髮而動全身,必將引起全社會關注。

憲法修改順應時代發展需要

1月18日至19日,中國共産黨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大法。這意味著,已經實施36年之久的“八二憲法”即將迎來它的第五次修改。

有媒體指出,黨中央決定用一次全會專門討論憲法修改問題,充分表明對這次憲法修改的高度重視。

上次修改憲法是2004年3月。有學者指出,自2004年修改憲法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又有了許多重要發展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黨的十九大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根據當前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修改。

習近平指出,中共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覆考慮、綜合方方面面情況作出的,目的是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提高中國共産黨長期執政能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同時,他提出,憲法修改既要順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要求,又要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

現行“八二憲法”已歷經四次修改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至今已分別於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過了四部憲法。歷次憲法的頒布與修改,都與國家的政治與經濟建設息息相關,在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各具特色。

我國現行憲法是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稱“八二憲法”。1980年,在葉劍英直接主持下,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並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

這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並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此後,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這部現行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我國第一次採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同時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作出9處修改,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了憲法,“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市場經濟”則取代了“計劃經濟”。

“八二憲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改,是以黨的十五大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出了6處修改: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序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成為指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旗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製度;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産經營制度;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第四次憲法修改在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被寫入憲法,確立了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同時,“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內容成為兩大亮點。

第五次修改憲法如何改令人期待

有關專家指出,此次對憲法進行修改,是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在這一特殊時間節點上,此次憲法將作出哪些修改,值得期待。

早在今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的會議指出,為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對憲法作出適當修改,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

1月18日至19日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建議,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大法。

二中全會還強調,這一修改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會議同時強調,憲法修改過程中必須貫徹政治性、程式性、人民性和專業性等四個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嚴格依法按照程式進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確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則,做到既順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要求,又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

2月25日晚,新華社刊發《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文,對憲法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何修改,都給出了非常詳細的建議,除了思想認識領域外,還涉及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等內容。

憲法咋修改?看看憲法怎麼説

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因此,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程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式更加嚴格。

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此權力。

其不同於普通法律修改的地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可以保證憲法修改的嚴肅性,保證憲法修改的提議更加符合人民的意願和我國的實際。

其次,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最後,公佈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佈。實踐中,四部憲法和四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佈的。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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