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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陳靜瑜呼籲進行腦死亡立法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發佈時間:2018-03-06 07:58:17 責任編輯:吳亮

全國人大代表陳靜瑜呼籲進行腦死亡立法

腦死亡立法是社會文明的進步

“腦死亡已被科學證實是不可逆轉的死亡,病人腦死亡以後,就沒有了自主呼吸,搶救腦死亡者對患者起死回生沒有任何意義,這個過程反而會耗費很多醫療資源,也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經濟負擔。”繼2015年、2016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提出腦死亡立法建議,今年,連任的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無錫市人民醫院副院長陳靜瑜再次提出加快腦死亡立法的建議。

陳靜瑜代表認為,正如從2010年我國開始器官捐獻工作一樣,腦死亡立法更多意義上講,將是中國的一個進步,是社會文明的一個進步。為了實現與國際接軌,我國應儘快從法律上給予“腦死亡”認可。

腦死亡浪費有限醫療資源

之所以關注腦死亡立法,是因為作為一名醫生,陳靜瑜自己經常會碰到一些腦死亡的病人。

“對於腦死亡,現在醫學上的診斷標準是十分明確的。腦死亡的病人是沒有任何自主呼吸的,儘管很多病人在腦死亡之後仍然在ICU裏插呼吸機進行急救,很多情況下,病人的心臟也還在跳動,但是沒有任何自主呼吸能力,大腦已經無法復蘇。”陳靜瑜説。

“靠著一個呼吸機維持著病人的心跳,對死者來講也是不尊重的。”陳靜瑜舉例説,“比如一個因為車禍而受腦外傷的病人來到我們醫院進行救治,在搶救的過程當中,醫生為其插了呼吸機,儘管臨床專家通過腦電圖等儀器,按照臨床標準作出病人已經腦死亡的判定,但很多情況下家屬還是不願意放棄,他們會説,病人的心臟還在跳呢,怎麼就説已經死了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直要耗到病人心肺不行了,整個過程會延續很長的時間,也許是一週、兩周,甚至一個月。這期間,病人會花掉非常多的費用,自費病人甚至會花掉幾十萬元。”

除此之外,腦死亡還會浪費有限的醫療資源。“現在大醫院ICU一床難求。一些真正意義上值得搶救的病人因為腦死亡病人佔用資源,而沒辦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陳靜瑜説。

立法缺失帶來諸多法律難題

據了解,目前包括美國、日本等在內,國際上很多國家都已有腦死亡的立法。全球有大概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式承認腦死亡。而在我國,由於沒有腦死亡立法,諸多法律問題難以解決。

“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關係産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之一。死亡的界限標準不統一,確定死亡的時間不一致,可引起遺囑糾紛、保險索賠糾紛、職工撫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糾紛、‘不合理’死亡的認定等法律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法律上的繼承問題,婚姻家庭關係中撫養與被撫養、贍養與被贍養以及夫妻關係是否能夠自動解除等問題。”陳靜瑜説。

陳靜瑜認為,腦死亡的立法並不存在太多技術難題。對於腦死亡的判定,臨床上的國際標準也很明確,早在15年前國內也有了臨床上的標準。此外,中國目前器官捐獻是完全跟國際接軌的,整個流程十分規範。一旦腦死亡的病人家屬同意進行病人的器官捐贈,會有紅十字會器官捐獻方面的協調員等來完成各種手續,獲取器官之後,受捐獻者都會進入一個註冊網路的分配系統。通過這個網路系統,能夠進行分配,直至外科醫生進行器官的獲取,進行移植手術,挽救更多的病人。

立法並非沒有群眾基礎

陳靜瑜代表已連續三年呼籲腦死亡立法。相比之前兩年關於腦死亡立法的建議,今年,陳靜瑜的建議更有針對性。比如,作為對相關部委的回應,重點調研了社會基礎方面的情況,讓相關部門了解中國腦死亡的現狀以及社會公眾的認識程度。

陳靜瑜告訴記者,從2010年開始,中國開展了公民的心腦死亡器官捐獻。這幾年以來,器官捐獻工作步伐的發展得非常快。數字顯示,2016年,我國完成捐獻4080例,捐獻器官11296,佔累計捐獻總量的41%。去年,更是有超過5000多個心腦死亡的病人做了器官捐贈,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屬於腦死亡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講,大部分病人家屬認可了腦死亡,這説明我國有廣泛群眾基礎。”

一個器官移植醫生提出腦死亡立法,曾有人提出質疑是不是有利益在其中。對此,陳靜瑜坦言,真正意義上來講,腦死亡立法不是為了器官捐獻,更多地是尊重死者,減少家庭負擔,節省醫療資源。

“總之,在國際上腦死亡立法是一個趨勢,衛生改革和社會發展的現實迫切呼喚腦死亡立法。為了司法實踐和醫學事業的順利健康發展,腦死亡立法勢在必行。可以預期,在腦死亡立法以後,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獲得重生機會。”陳靜瑜説。(記者 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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