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徵夫今年提出建議,修改《國籍法》第九條,如果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之後,不主動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則中國只承認該公民中國國籍,對其外國國籍不予承認。
《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不能把取得外國國籍和不愛國劃等號,很多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並非對祖國沒有感情,可能是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朱徵夫告訴北青報記者,這條法律制定的時候,我們的國家實力還比較弱,現在情況不一樣了,世界範圍內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都在爭奪人才和資源,國籍已經成為了爭奪人才資源的重要手段,自動喪失國籍,把人才讓給別家,這並不符合國家的長遠利益。此外,修改這條規定,也可以使國家可以保留對公民在司法、稅收上面的管轄權。(北青報記者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