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十八次主席會議通過,2015年10月9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五次主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政協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反映社情民意資訊是人民政協重要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是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資訊是政協各參加單位、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成員及無黨派人士,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通過政協內部適當方式,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廣泛匯集、反映社情民意,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五條 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體現統一戰線特色,堅持密切聯繫群眾,堅持問題導向。
第六條 反映社情民意資訊是政協委員的重要職責。政協委員要密切聯繫群眾,重點聯繫本界別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察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積極反映社情民意資訊。
第七條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是政協辦公廳(室)和各專門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在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雙週協商座談會等協商議政活動,以及視察、調研、提案、大會發言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情況和意見建議。
完善資訊特邀委員制度。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聘請若干委員為資訊特邀委員。
第八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為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資訊提供服務,加強與有關人民團體的聯繫,充分發揮他們在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加強與政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的聯繫,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資訊聯繫點制度。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根據需要在基層政協地方委員會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資訊聯繫點。
第十條 維護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成員及無黨派人士依照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反映社情民意資訊的民主權利。
第十一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設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社情民意資訊的收集、編輯、報送、反饋,以及有關組織、協調、服務、保密的具體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資訊情況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情況。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
第十二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建立專門反映社情民意資訊網路,為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政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委員會,以及反映社情民意資訊聯繫點等,提供暢通、安全、快捷的傳遞渠道。
第十三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重視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隊伍建設,加強資訊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為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定期表彰優秀社情民意資訊、反映社情民意資訊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十五條 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