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作類似修改。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後增加“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相應刪去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刪去“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加“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刪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增加“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刪去“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六、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刪去“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這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增寫一款,作為第四款:“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章程第三條增加“法規”和“政治文明”。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八、章程第四條中增加“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
九、章程第七條中增加“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條中增加“‘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條中增加“人才強國戰略”,“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各類人才”。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條中增加“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條中增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條中增加“歸僑、僑眷”。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十五、章程第二十條中增加“設若干界別”。這一條第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設若干界別。”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中刪去“一”,並將此句移到第十九條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兩款: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繫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刪去此條末尾的“地方委員會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條增加“及界別設置”和“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章程第四十一條也作了同樣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式,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條中刪去“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注:以上修改條款中凡黑体字均為增加內容,對刪除的文字未一一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