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五次主席會議通過)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5〕3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2〕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為規範提案辦理協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提案辦理協商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政協組織及有關方面為增進共識、推動政協提案辦理開展的協商活動,貫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辦、經辦、督辦、反饋各環節。政協組織做好組織、協調、督促、服務工作,推動提案辦理協商廣泛多層制度化開展。
二、提案辦理協商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品質、講求實效的提案工作方針,堅持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協商原則。
三、提案提出。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提出集體提案。提案可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閉會期間提出。全體會議期間,委員可按程式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集體提案。提案者提出提案,應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注重針對性和可行性。全國政協辦公廳和提案委員會可通過邀請有關部門通報工作情況等方式,幫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提案委員會召開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提案工作座談會,就提案選題的主要考慮、重點方向等進行交流協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統籌工作。
四、審查立案。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對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標準逐一審查,與提案者溝通,徵求提案承辦單位意見,協商確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主辦、會辦、分辦單位。立案、並案和不予立案而轉為“意見和建議”的,均應及時告知提案者,屬於撤案的應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在全體會議閉幕會上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按標準和程式及時審查立案。
五、提案交辦。按照《意見》要求,建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共同交辦提案機制。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適時召開提案交辦會,明確提案承辦單位的任務和要求。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商有關方面交辦。
六、重點提案遴選。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等,從立案的提案中分別推薦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召開由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部分提案承辦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重點提案選題協商會,協商提出重點提案題目和督辦方式(草案),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審議,書面徵求相關提案承辦單位意見後,報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審定。
七、經辦環節。按照《實施意見》要求,提案承辦單位把與提案者的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經環節,通過電話聯繫、座談調研、登門走訪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內容與提案者交換意見。提案主辦、會辦單位之間應就答覆意見進行溝通協商,提案辦理復文應體現各方意見。
八、重點提案督辦。政協組織的相關視察、調研、提案辦理協商會等重點提案督辦活動,邀請提案者和提案承辦單位代表參加,就提案中的意見和建議深入協商,督辦成果以視察報告、調研報告、重要提案摘報、政協資訊等形式報送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方面。提案委員會每年選擇部分需要持續推動的重點提案進行跟蹤督辦;每年第三季度,選擇1~2件辦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或需要加大推進力度的重點提案,向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彙報;每年年底,匯總當年重點提案督辦情況,向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彙報。
九、督促檢查。全國政協推動提案承辦單位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和完善臺賬制度,把提案辦理工作納入年度督查計劃和績效考核體系。提案委員會每年選擇部分提案承辦單位,開展以民主監督為主要方式的走訪活動;每年選擇部分提案,加大溝通督促力度;有序推進提案與辦理復文同步公開。
十、採納反饋。全國政協推動提案承辦單位吸收採納提案辦理協商形成的成果。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重點提案督辦協商形成的報告、重要提案摘報、政協資訊等作出批示的,應推動相關提案承辦單位重點辦理落實。對提案辦理取得的成效,應推動提案承辦單位及時向提案者反饋。政協常務委員會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工作情況。
十一、組織領導。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協商督辦重點提案;政協領導同志帶隊視察、調研督辦重點提案和走訪提案承辦單位,出席提案辦理協商會。注重推動提案承辦單位按照《意見》要求,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切實負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確保把提案辦理各項任務完成好。全國政協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分別領辦、督辦政協承辦的部分提案。提案委員會做好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及政協各部門開展提案辦理協商的協調服務工作。
十二、本辦法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