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人大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在此之前,大會秘書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分別對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實際上包括會議期間的處理和閉會期間的處理兩個方面。
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各代表團負責將代表提出的議案送交大會秘書處。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大會秘書處及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大會秘書處召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代表議案處理協調工作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大會秘書處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要印發大會全體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代表提出的議案不在本次會議審議的,主席團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大會秘書處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專門委員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要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召開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對辦事機構提出的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決定。需要先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在進行審議時,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光明日報記者殷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