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新增四類網路案件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1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對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新增四類網路案件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將“網路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路個人資訊保護、隱私權糾紛”“網路虛擬財産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路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浙江杭州市、廣東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
同時,《規定》將部分案件調整出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刪除了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等。《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路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複雜網路案件在網際網路法院審理。
《規定》保留四類案件繼續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具體包括:“網路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産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路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路公益訴訟案件”。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線上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相關新類型案件,有助於維護公民新型網路權益、完善數據類糾紛裁判規則,依法規制各類流量劫持、數據爬取、刷單炒信、平臺“二選一”等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推動系統治理演算法歧視、演算法操縱、演算法誘導沉迷、演算法違法處理數據等現象,促進平臺經濟、數字經濟有序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