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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佈首批金融領域“黑灰産”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5-09-17 08: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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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15日電 據“公安部”微信公眾號消息,金融監管總局、公安部持續加大工作協同力度,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金融領域“黑灰産”突出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積極成效。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 寧某等人包裝“職業揹債人”實施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寧某夥同沈某某等人(另案處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全國範圍內大肆招攬無還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購房資質的貸款人(另案處理),對其進行“包裝”,夥同房東(另案處理)偽造首付款憑證,並大幅做高房屋成交價,通過虛構首付款已支付的假像,安排貸款人申請抵押貸款並辦理不動産登記。貸款發放後,被告人寧某等人向房東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內的賣房款後,剩餘款項由被告人寧某等人瓜分。經查,被告人寧某等人通過張某某等11名貸款人(均另案處理)詐騙貸款共計738萬餘元(幣種:人民幣,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張某某等11人進行包裝,並申領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寧某實際控制並使用。截至案發,尚未歸還本金合計575萬餘元。

查處過程

2023年6月,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2025年3月,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經法院審理,以貸款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另案處理案件中,以貸款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相關判決均已生效。

典型意義

堅持對信貸領域“黑灰産”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近年來,以不法貸款仲介為核心的犯罪團夥以偽造首付款憑證、簽訂價格虛高的房屋成交買賣合同等手段,騙取銀行信貸資金,造成經濟損失,不僅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還對加快構建房地産發展新模式産生負面影響。此類案件中,非法貸款仲介在組織、策劃犯罪中發揮了重要聯結作用,形成以其為樞紐的全鏈條違法犯罪。前端招攬無貸款資質人員,中端負責打包製作虛假證明材料,末端對接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詐騙行為,違法犯罪的“套路化”“鏈條化”“複製性”較強,往往短期內重復多次作案,社會危害嚴重,必須依法打擊。

注重對涉案人員分層分類處置。辦理該類案件,應甄別各涉案人員在犯罪環節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責刑相一致的處理意見。對於參與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仲介人員,依法認定其為主犯,對其經手的所有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其他參與程度較低、主觀惡性較小的涉案人員,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自願認罪並積極退贓的情況下,依法從寬處理。

案例二 林某某、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義實施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間,林某某、馬某某為非法獲利,以全額退保或高額退保為誘餌,發佈違法廣告,慫恿、誘導投保人委託其代理退保,杜撰、虛增、編造保險公司及業務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內容和證據,向監管部門郵寄信件、反覆投訴,同時教唆投保人、離職保險業務員消極對抗後續調查、詢問,導致保險公司及相關業務員向投保人支付保險現金價值,並被脅迫額外給予保費總額60%-100%的高額補償款,林某某、馬某某從中抽成保費總額的20%-30%據為己有。林某某、馬某某合作一段時間後,各自發展業務,但仍相互介紹客戶。2021年10月起,馬某某還成立了法務公司,雇請何某某、吳某某等人從事代理退保業務。

經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馬某某共為115名投保人惡意辦理退保,造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217.62萬元,從中非法獲利48.96萬元。

查處過程

2022年11月,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2024年5月,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林某某、馬某某、何某某、吳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吳某某在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六萬元;認定吳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詐勒索罪,結合吳某某其他犯罪情況,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訴後,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以“代理維權”形式掩蓋非法獲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監管總局明確規定,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開展保險退保業務推介、諮詢、代辦等活動,誘導投保人退保,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近年來,金融“黑灰産”組織、個人為謀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務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廣泛發佈“代理高額退保”不實資訊,慫恿、誘導投保人委託其代理“維權”,脅迫保險公司支付超出保險合同現金價值的退保金,並從中收取高額佣金。此類行為擠佔正常投訴維權渠道和資源,誤導投保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應予以嚴厲打擊。

依法劃分權利行使與違法犯罪的邊界。投保人有權投訴,但投訴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業務員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有關行為是否影響保險合同效力,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定。本案中行為人以業務員存在違規行為為由,虛構事實、惡意投訴,已經超出正常合法維權的範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要挾手段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嚴懲,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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