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廣大學生健康成長、萬千家庭幸福和社會發展未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審判工作,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審理涉校園食品安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嚴懲危害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加大財産刑適用力度,判處懲罰性賠償金,監督支援涉校園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和執法,切實維護在校師生合法權益,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領域司法解釋,不斷完善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法網。其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品”突出的問題,在《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週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佈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為校園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此次發佈的案例,既有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員貪污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等刑事案件,還有學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務商服務合同、學生家長起訴校園周邊超市售賣過期食品等民事糾紛案件,以及校園食材供應商標簽違法、供應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訴訟案件,涵蓋了從校外到校內,從食材供應商、供餐飯店到食堂經營者再到監管主體,從食品標簽、保質期到偽劣食材、濫用食品添加劑等不同領域、不同主體、不同類型的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展現了人民法院切實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二是彰顯堅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鮮明立場。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特別是涉及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時,始終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此次發佈的案例中,顏某訴某超市産品責任糾紛案,涉案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貨值金額4元,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判處其1000元懲罰性賠償金;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法院判決支援行政機關在校園食品供應領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監管要求,防止企業規避對校園食品安全的保障義務;侯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因濫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造成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羅某銷售偽劣産品案,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有力震懾違法犯罪。
三是延伸審判職能促進懲防並舉。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品安全違法問題共防共治。案例中,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校園餐中標企業與其他未中標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配餐項目,但監管部門只對部分主體進行處罰,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全面履行監管責任。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融合貫通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加強對校園食品安全的司法保護,積極參與校園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充分運用法治力量,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用的校園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案例目錄
案例一:侯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
案例二:羅某銷售偽劣産品案
——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
案例三:施某貪污案
——擅自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案例四:某飲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中學服務合同糾紛案
——校園食堂外包服務商對食品安全隱患多次整改無效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五:顏某訴某超市産品責任糾紛案
——校園周邊超市向學生或家長銷售過期食品,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六: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對産品標簽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案例七: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銷售的豬肉中檢出氯黴素,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八: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人民法院對存在遺漏主體等問題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依法撤銷
案例一
侯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引發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
簡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採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余元。該小學學生食用後,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症狀並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係亞硝酸鹽中毒。經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其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産、銷售過程中超範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案發後協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並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亞硝酸鹽是肉類製品加工中經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滷肉等八類肉製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製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迅速。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佈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産企業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於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後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羅某銷售偽劣産品案
——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學校食堂供貨
簡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羅某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價格採購鴨脯肉卷,後用鴨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價格銷售至某大學餐廳等餐飲機構。2021年3月2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羅某經營的市場攤位內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凍“肥牛卷”20盒及24袋。經檢測,上述“肥牛卷”中未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源性成分。羅某銷售涉案鴨脯肉卷金額共計12萬餘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在産品中以假充真,銷售金額達12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鴨肉價格低廉,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使用鴨肉冒充價格較高的牛羊肉對外銷售,牟取非法利益。因鴨肉外觀和口感與牛羊肉有明顯差異,不法分子通常採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調味料等方式仿製牛羊肉味道,並採用肉乾、肉卷、肉丸等不宜區分肉品原形態的方式加以掩飾,給消費者鑒別真偽造成困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關係到廣大學生切身利益,無論是自行經營還是對外承包,都應當加強監管,在食材採購過程中選擇規範、有資質的供應商,並加強對食材的查驗把關,確保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根據刑法規定,生産、銷售偽劣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羅某銷售偽劣産品金額總計12萬餘元,到案後認罪認罰,法院在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罰的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十萬元罰金,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治作用。
案例三
施某貪污案
——擅自改變食材,貪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
簡要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託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採購、製作、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彙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後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餘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餘元和施某自行採購花費的5.1萬餘元,剩餘30.3萬餘元被施某非法佔為己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託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後認罪認罰,並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是國家為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安排用於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的專項經費。學生膳食補助專項資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係到學生營養餐的品質,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本案中,被告人施某作為受委託管理該專項資金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改變食材,將營養餐中的雞腿更換為價格更為便宜的雞翅根,進而將部分專項資金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被告人施某定罪處罰,並追繳全部贓款,為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專項資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某飲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中學服務合同糾紛案
——校園食堂外包服務商對食品安全隱患多次整改無效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0日,某飲食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飲食公司)與某中學簽訂食堂勞務服務外包項目合同,約定某飲食公司確保食堂運營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規,服務期至2024年6月9日。合同還約定,如果出現食物中毒、引發罷餐事件、轉包分包、評估不合格或師生滿意度連續兩次低於60%等情形,某中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間,某飲食公司多次、反覆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與管理問題。其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入紙巾,法定代表人出具檢討書;2021年3月,被發現違規使用凍肉類製品;2021年5月,師生滿意度調查結果僅為57.4%,且飯菜中頻現蟲子、塑膠等異物。某中學就廚房環境衛生、部分員工健康證缺漏、食品安全等問題多次發出整改通知,但某飲食公司整改不力,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2021年8月,因某飲食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等問題,員工集體辭職,引發管理真空。某中學家委會據此通過決議發起罷餐,並明確指出某飲食公司管理混亂、食品品質低劣。2021年8月29日,某中學基於某飲食公司前述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約定發出《合同中止通知書》和《合同解除補充通知書》,解除合同並要求清場。某飲食公司認為學校師生滿意度僅一次低於60%,不符合“連續兩次低於60%”的解約條件,且家委會決議無法律效力,遂起訴請求確認某中學解除合同無效,繼續履行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23條第4款規定:“學校應當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某飲食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反覆出現食品安全隱患,管理嚴重失范且經多次整改無效,以致家委會最終作出決議決定罷餐要求更換食堂管理團隊,足以反映師生和家長對學校食堂外包服務的強烈不滿。某中學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駁回某飲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校園食堂外包是當前學校提供餐飲服務的重要方式。外包服務商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嚴格管理對於保障校園師生“舌尖上的安全”尤為重要。學校發現外包服務商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後,有權要求整改,服務商未及時消除隱患,甚至引發罷餐等事件的,學校有權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法院通過支援學校依法解約,防範可能發生的校園食品安全事故,對強化校園食品安全治理具有多重意義:一是確立預防性裁判理念,在校園食堂外包合同糾紛中,當服務商存在持續、嚴重違約行為且整改無效,已對師生食品安全構成現實風險時,法院應依法支援學校行使解除權,實現對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源頭預防。二是明晰外包服務商義務與責任,服務商不僅需保障食品安全,還需規範內部管理,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品質指標,確保食品安全和服務品質。三是依法保護學生家長參與校園食品安全監督的權利,實現校園食品安全共建共管。
案例五
顏某訴某超市産品責任糾紛案
——校園周邊超市向學生或家長銷售過期食品,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顏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學時,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為子女購得零食1袋。食品包裝上記載生産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自己買到了過期零食並要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顏某,屬於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按價款十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1000元,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據此,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
典型意義
中小學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判別力較弱、維權意識相對淡薄、維權能力不足,即使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無食品”也不能準確判別,甚至沒有判別的意識,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易受害群體”。個別商家利用中小學生認知能力不足、維權意識薄弱的特點,將超過保質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在校園周邊出售,損害廣大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本案係學生家長購買食品後發現過期索賠被拒才提起訴訟,雖然學生家長只購買了4元零食,但審理法院依照懲罰性賠償金最低為1000元的規定,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讓違法經營者得不償失。該判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懲治作用,提高違法成本,有力震懾在校園周邊向學生出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有利於營造學生安全、家長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
某農業公司訴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對産品標簽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農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某縣中小學、幼兒園大米配送資格。因自身生産、配送能力不足,某農業公司委託某米業公司實際生産、配送大米,並向其提供了標注虛假産地的包裝袋。在生産過程中,因噴碼設備及印油問題,導致生産的910袋大米生産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該批問題大米被配送至8所學校。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某農業公司供應的大米存在生産日期模糊及産地標注不實問題,于2022年2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0萬元(某米業公司已被另案處罰)。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大米包裝袋標示的生産日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1條第2款關於標簽應清晰、醒目的規定。雖然生産日期模糊的直接原因是受託方某米業公司的設備及耗材問題,但作為委託生産方,某農業公司對受託方的生産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存在監督過失。同時,涉案大米實際産地與某農業公司提供的包裝袋標示産地不符,構成虛假標示産地的違法行為。某農業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並非標簽瑕疵,存在主觀故意,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條件。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據此,判決駁回某農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校園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中之重。涉案食品供應對象均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屬於特殊消費群體,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絲毫不容鬆懈。食品生産日期模糊導致無法判斷保質期、産地虛假標注誤導産品來源,均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特別指出委託方對受託方的生産行為負有監督責任,需對受託方的標簽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效厘清了委託生産中責任主體的認定難題,壓實了委託生産的責任鏈條,倒逼企業建立從原糧採購、委託加工到標簽設計的全鏈條管控機制,從源頭防範食品安全風險。尤為關鍵的是,法院判決支援行政機關在校園食品供應領域落實最嚴格的監管,嚴防企業規避對校園食品安全的高標準要求,為市場主體劃清了“校園食品無小事、合規經營是底線”的紅線。該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最嚴標準”守護校園師生“舌尖上安全”的責任擔當,對規範食品生産經營行為,特別是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指導和示範意義。
案例七
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銷售的豬肉中檢出氯黴素,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小學食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對同月9日購入的豬後腿肉留樣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氯黴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經調查,該批不合格豬後腿肉係某食品公司銷售,該食品公司經營範圍為生豬收購、屠宰及銷售。同年5月10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某食品公司送達《檢驗報告》,並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同月16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該局進行審核後,于同年7月25日向某食品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同月29日,某食品公司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書。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法制復核後,于同年8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某食品公司違法所得,並處罰款6萬元。後某區人民政府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食品公司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品公司作為生豬屠宰企業,負有肉品品質檢驗職責。氯黴素屬於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雖然《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並未規定氯黴素屬於屠宰環節必檢項目,選擇什麼項目進行檢測可以由屠宰企業根據國家和地方風險監測結果及自身情況確定,但都必須確保生豬産品不得檢出違禁物品。考慮到某食品公司係首次違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減輕罰款金額,處罰適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罰前已進行調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並進行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符合法定程式,並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某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間主持調解,達成各方認可的調解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係企業未嚴格執行肉品檢測相關規定引發的食品安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雖然我國食品相關規範並未規定生豬屠宰環節的必檢項目包括氯黴素,但是氯黴素屬於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涉案含氯黴素的豬後腿肉已大部分被食堂使用,涉及眾多校園師生,但慮及某食品公司係首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從社會效果看,一方面,法院依法支援了對涉校園食品安全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鼓勵市場監管部門從源頭把控,確保食品原料品質安全,從而實現對校園食品安全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另一方面,法院結合個案特點充分發揮調解職能,最終促成涉案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本案處理既有利於食品生産企業嚴格生産流程,規範生産經營秩序,也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精準把握行政處罰原則和裁量基準具有示範意義,推動形成行政監管、司法保障、各方監督的共治格局。
案例八
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人民法院對存在遺漏主體等問題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依法撤銷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後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導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發生。兩公司承擔著向當地五所學校配餐的業務。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兩公司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後區人民政府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後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主張其經營持續時間較短,已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取得受理回執,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方,並對配餐活動進行全程指導,包括烹飪、配送、運輸、安全等;某投資公司負責運營管理;某後勤服務公司提供場所製作,並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服,佩戴該公司工作證配送餐食。上述三公司雖未就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簽訂三方協議,但相互之間對其他主體參與配餐項目的事實實際知曉並有明確各自分工,具有共同經營校園配餐項目的可能性,三方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是轉承包經營還是以承包形式掩蓋共同經營,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查證予以明確。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經營地址為甲地,但是該公司在乙地從事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未有證據顯示其在乙地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因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以及某區政府作出的涉案復議決定事實不清,可能存在遺漏處罰主體的情形。據此,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法院還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敦促完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
典型意義
近年來,關於中小學生校園集體配餐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引發家長和公眾的擔憂。我國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轉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共同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項目的歸責原則。但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逃避食品安全責任,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中標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未在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認定為無證經營行為,與無證企業共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單位,通過對配餐項目收取管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共定制餐場所等方式,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應共同承擔無證經營的食品安全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未認定無證企業與中標單位之間屬於共同經營行為,遺漏處罰主體,屬於事實不清,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調查。本案裁判對有力打擊食品生産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法院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書,進一步促進各職能部門共防共治,築牢校園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