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1月1日起施行——完善數據安全規則 優化數據跨境流動
編者按:大型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不得對用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設立專項資金,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1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匯聚法治力量,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2024年9月24日,《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為依據,聚焦網路數據,細化相關規定,完善網路數據安全規則,為提升網路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更有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説。
《條例》重點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關於告知、同意、個人行使權利等方面的規定。
來自黑龍江的王某某下載了一款短視頻手機應用。按照個人資訊保護法,在使用微信賬號登錄時,該應用應該申請獲得以下許可權:“獲得用戶公開資訊(昵稱、頭像、地區及性別)”“尋找與你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其中第一處無法取消勾選。“這侵害了我的權益。”王某某將該短視頻軟體所屬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兩審後認為,“地區、性別”等資訊雖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隱私,但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
這樣的爭議,今後將有更為明確的判斷標準。“《條例》立足當前數字經濟發展的需求,在個人資訊保護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基礎上,根據具體場景進一步細化相關個人資訊保護要求。”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院長余曉暉介紹,例如,《條例》針對實踐中濫用“個人同意”的問題,明確規定了網路數據處理者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守的具體要求,包括收集個人資訊為提供産品或者服務所必需,不得超範圍收集,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取得個人同意。
如何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是網路數據安全領域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條例》在總結《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實施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國家網信辦負責人介紹,《條例》明確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國家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專項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國家網路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相關政策,並規定網路數據處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條件,明確未被相關地區、部門告知或者公開發佈為重要數據的,不需要將其作為重要數據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此外,《條例》還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防範、處置網路數據跨境安全風險和威脅。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負責人説,《條例》建立了與新發展格局相適應的網路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監管模式。
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均提及“重要數據”,數據安全法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條例》對重要數據安全作出專章規定。
“《條例》所規定的重要數據是指特定領域、特定群體、特定區域或者達到一定精度和規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作、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數據。”國家網信辦負責人介紹,為了保障重要數據安全,《條例》明確制定重要數據目錄的要求,規定網路數據處理者識別、申報重要數據義務;規定網路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機構責任;要求提供、委託處理、共同處理重要數據前進行風險評估,並明確重點評估內容;要求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每年度對其網路數據處理活動開展風險評估,並明確風險評估報告內容。
《 人民日報 》( 2025年01月02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