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佈指引,提醒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收費“十要十不得”
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下發《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收費“十要十不得”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對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提出具體要求,以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
《指引》強調,要嚴格落實國家充電費用價費分離政策,單獨計量充電電量,分別計收充電電費和服務費,2025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得將充電電費和服務費籠統合併收取。要嚴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居委會和社會福利、宗教等場所充電電費,不得高於居民電價收取住宅小區等場所充電電費。要嚴格按照電網實際結算價格計收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産業園區等場所充電電費,不得高於電網實際結算價格收取商業綜合體等場所充電電費。
《指引》要求,要通過充電服務費等方式,合理回收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場地租賃等經營服務成本,不得將經營服務成本攤入電費加收。要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不得以充電設施改造等理由哄抬充電服務費。要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以顯著方式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資訊,不得隱瞞、弱化價格公示資訊。
此外,《指引》還明確,要嚴格按照公示的充電電價和服務費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或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要嚴格按照用戶充電電量計收充電費用,不得多計充電電量多收費用。要主動在單次充電結束後告知用戶計費方式、充電時長、充電電量(度數)、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收費金額等收費詳情,不得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收費扣費。要在充電場所醒目位置標示12345、12315等便民熱線和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阻撓監管部門執法檢查。(供稿人:張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