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領域首部行政法規12月起正式施行 鼓勵開展市場化運營探索
製圖:蔡華偉
編者按:鼓勵、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作為機動化出行方式;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12月起,《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城市公園管理辦法》等一批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切實以法治力量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城市公共交通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惠及億萬群眾的基本出行。近年來,我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供給不斷優化、服務能力持續提升,2023年,全國公共汽電車城市客運量380.5億人次,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293.9億人次,當前全國每天約有兩億人次通過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但部分城市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規劃、用地、資金、路權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準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出行需求還存在差距。”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院長周曉航説。
12月1日起,我國城市公共交通領域的首部行政法規——《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立足行業發展實際,《條例》聚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重點圍繞發展保障、運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著力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以推動城市公共交通高品質發展。
《條例》專設“發展保障”一章,對支援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土地、資金、路權是公共交通發展的幾大要素。在用地保障方面,《條例》明確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給,並可以按照規定實施綜合開發,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既做到了保障用地,又有效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在資金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程世東分析,當前,部分城市對公共交通投入不足,行業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在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後,能夠使得城市公共交通資金投入擁有制度性保障。此外,在優先通行保障方面,《條例》提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在強調優先通行的同時兼顧效率,體現了路權管理的科學性。
面對不斷增長的多元化出行需求,優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是增強城市公共交通競爭力和吸引力的關鍵所在。《條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水準擺在突出位置,從明確運營服務標準、強化服務可靠性和效率、及時公開服務資訊、便利優待特定群體等方面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持續提供高品質、高效率、高水準的運營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以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和水準。
“依據《條例》,未來城市公共交通將開展更多市場化運營的探索和嘗試。”程世東説,《條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定制化出行服務業務”“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保障其合法權益”,為企業拓展市場化業務、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打開新空間。
城市公共交通系統運作環境相對開放,安全運作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也需要相關主體嚴格落實運營安全責任。《條例》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保障運營安全的制度、經費、車輛、人員、應急等方面提出具體規定。同時,要求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加強協作共用,形成管理合力。
當前,有關部門正多措並舉確保《條例》順利實施、落地落細。一方面,及時制修訂《條例》配套規章制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規和政策體系,進一步細化《條例》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以《條例》施行為契機,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切實把《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 人民日報 》( 2024年12月03日 10 版)(記者 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