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評估監管將迎新規
財政部日前發佈《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從總則、評估事項、資産評估機構選聘和委託、評估公示、核準和備案、監督檢查、罰則、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其中明確了應對金融機構相關資産進行資産評估的情形。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國有資産運營研究中心主任肖鵬表示,相較於此前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適用範圍、強化了管理職責、細化了評估情形、規範了評估程式,體現出新形勢下我國進一步加強規範金融資産管理,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以維護國有金融資本的安全和完整。
根據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産進行資産評估。包括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合併、分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清算的;非上市金融機構國有出資人權益比例變動的;産權轉讓,以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金融機構産權的等。
“這些具體規定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有助於避免因評估遺漏而導致的國有資産流失。”肖鵬説,新規的出臺意味著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和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進一步規範與強化,不僅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國有資産評估的監督管理,也為金融機構涉及國有資本的交易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操作框架和規範,有助於提升整個金融行業的管理水準和透明度。(李昱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