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辦法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李延霞)為科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7日對外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
辦法明確,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內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監管評價,要堅持定量與定性並行、總量與結構並重、激勵與約束並舉等原則。
根據辦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體系由信貸總體投放情況、成本及風險情況、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服務地方經濟情況等評價要素構成。各項評價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根據各指標加總得分劃分為四個評價等級。
辦法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強化監管協同聯動,在全國統一的評價體系內,給予省級派出機構一定自主權,以更好反映銀行支援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小微企業效果。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的出臺將有助於更好發揮監管引領作用,激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小微金融戰略導向,建立健全敢貸、願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服務質效,促進小微企業高品質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