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道路交通案件成訟率下降的“竅門”
路人甲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將路人乙撞傷,路人乙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紙申請將路人甲名下的財産進行了保全。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保全並非萬全之策。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道路交通速裁團隊,根據交通事故的特點和審判理念變化,結合轄區交警大隊的執法經驗,對該類案件由訴前保全變為訴前調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訴前保全設“門檻”
訴前保全是受害人從肇事者身上得到醫藥費等各種賠償而採取的法律手段,即由法院將肇事者的銀行存款、房産、車輛等財産進行查封、扣押和凍結,是一種有效的訴訟措施,用來保證判決的有效執行。
然而,道路交通案件的保全期只有30天,這期間,有的受害人創傷還未治愈,有的傷情還未由法醫鑒定完,有的損失還不確定是否符合民事初次訴訟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訴前保全不但起不了作用,還會導致案情更加複雜,會使單一的道路交通案件衍生出兩個甚至三個案件來,這既給法官增加了工作量,又影響了結案時間,還讓受害人拿不到想要的結果。
臨沂經開區法院速裁團隊針對這種情況,將訴前保全的案件設立了“門檻”,儘量將訴前保全轉為訴前調解。即:輕微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一般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齊全,駕駛證和行駛證合法有效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根據事故的大小和受害人的損失及傷亡情況,法官和交警與肇事者和受害人協商,以案釋法,分析利弊後,適合調解的。
今年5月份,一輛運輸貨車將正常行走的王老漢撞傷,王老漢家人向法院提出了訴前保全的申請。當了解到肇事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全險後,調解員向王老漢解釋了保險公司應付的賠償責任。王老漢放棄了訴前保全,不久便收到了保險公司支付的相應賠償。
截至目前,該院受理道路交通訴前保全案件,同比下降了36.11%。
訴前調解成為“和事佬”
今年10月23日,轄區發生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由於受害人傷勢嚴重,醫療費用花銷巨大。受害人擔心後續的治療費用跟不上,遂向經開區法院提出了訴前保全。立案庭調解員收到申請材料後,將肇事人和受害人雙方召集起來進行了調解,經過雙方協商同意,最後達成了解除對肇事人涉案70萬元的財産扣押和查封。
這是一起由訴前保全變為訴前調解的典型案例,既保障了受害人的賠償,也保護了肇事者的權益,不致于因查封大量財産而影響其生活和經營。然而當遇到受害人還沒痊癒、傷情還未鑒定、損失還不確定的案件時,如何應對呢?
2021年,在經開區打工的一名18歲女孩不幸被一輛大貨車撞傷,女孩向法院提出了訴前保全。然而,當30天的保全期結束時,女孩受傷的骨折還沒癒合。調解員了解情況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將女孩的申請保全期進行了延長。然而在新的保全期結束時,女孩的骨折還是沒有癒合。調解員對女孩家人進行了引導,提出了訴前調解的建議。涉案雙方達成一致,先行賠償一部分費用,在女孩治療痊癒後,由法院督促,肇事者支付了其餘賠償。
像此類保全延長期限的案件,臨沂經開區法院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保護肇事者的權益。對那些保全期到了治療未終結的,由受害人提交診斷證明和治療證據,確定預期終結和鑒定的時間;對於傷情未鑒定的,由受害人提交鑒定機構出具説明,確定預期鑒定時間。
然而,有時涉案雙方並不接受訴前調解,他們各執己見,相持不下。比如,前不久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案件中,受害人以醫療費沒有終結為由,起訴了肇事者和肇事車參保的保險公司。這個案件中,經開區法院便將訴前保全轉為了民事案件。
臨沂經開區法院以實際行動落實 “三強三優”服務內涵,通過科學有效的方法,提高了審判效率,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個案件。通過訴前調解,從源頭上降低了道路交通案件的成訟率,道路交通民事立案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41%,被上級法院給予表揚和肯定。經開區法院在道路交通案件中訴前保全轉訴前調解的作法,值得學習和推廣。(供稿: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 胡淑梅 劉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