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産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1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