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佈《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佈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提出,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對違反法律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抓手,對於促進綠色發展,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具有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確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
據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一些地方污水混排偷排現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來源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監管範圍、內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勢,生態環境部編制出臺了《管理辦法》,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管理辦法》分為四章共四十條,堅持“分級分類、差別管理,規範程式、依法監管,做好銜接、系統謀劃”的原則,圍繞明確入河排污口管理職責、規範入河排污口設置、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
《管理辦法》從定義、職責分工、責任主體、入河排污口分類等方面進行規範,明確管理職責,做到責任明晰;提出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要充分考慮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及落實情況,強化源頭防控;加強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資金支援、表彰獎勵,為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提供支撐保障。
《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准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圍繞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管理辦法》規定了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申請材料、設置論證要求,明確禁止設置的情形,對變更、登出等作出規定。
《管理辦法》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資訊化管理工作,組織建立並動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臺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範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採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並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路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資訊;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對違法設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據了解,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以實施《管理辦法》為契機和抓手,大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依規實施審批登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不斷提高入河排污口監管水準。全面做好釋義解讀、專題培訓、普法宣傳,堅持監督管理與指導幫扶並重,推動《管理辦法》落實落地。